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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考体检细则调整了,近视色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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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年高考报名已在本月结束,接下来就是高考体检了。根据通知,各市将在年2月28日前,自行确定时间组织考生体检。

高考体检,是所有参加统招录取的同学都要参加的。包括:夏季高考生、春季招生的考生(3+证书、依学考录取、高职自主招生、中高职三二分段)、强基计划、保送生、运训单招、职教师资单招、残障生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等。

作为每年的例行动作,高考体检并不新鲜。不过,由于体检结果直接和考生录取相关(*队、公安等院校还需另外体检),因此要特别重视,在填报志愿时尽量避开自己不适宜就读的专业,减少被退档的风险。(具体哪些身体条件不适宜就读哪些专业,附后)

为了避免因为体检结论太模糊影响判断,给录取带来“麻烦”,昨天,省考试院专门发出年高考体检通知(附后),明确一些情况下的规范表述。这也是近些年来广东在高考体检方面做出的较大调整:

1.调整矫正视力标准

对近视考生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数据采集标准做如下调整:

1.增加采集矫正视力数据。

2.矫正视力标准由4.8调整为5.0,即当矫正视力达到5.0时,记录矫正度数;当矫正视力达不到5.0时,按照实际可矫正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记录。

3.对视力无法矫正的考生,须进行眼底检查,并在眼病栏写明“视力不能矫正”及无法矫正的原因,考生的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数据置空。

2.填写内容要统一规范

能用数据体现的要填写相关数据,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对胸部透视检查有陈旧性肺结核的考生,要注明肺结核类型及“经治疗,已治愈”、“无传染或者继发性肺结核、纤维钙化肺结核、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等等,医院诊疗证明备查。

2.对有轻微先天性心脏病或者心脏病已治愈的考生,要填写明确结论,如可以填写“先天性心脏病(轻微)、心功能尚可,暂不需要手术治疗(提醒考生保存好心脏B超结果报告单备查)或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XX年,现心功能正常(尚可)”等明确结论。

3.对肝功能异常的,不能只填写转氨酶升高、肝功能异常等比较笼统的结论,须填写具体数值。

4.对甲状腺肿大的,要提醒考生进一步进行甲状腺B超和甲状腺功能检查,并保留检查单备查。

5.辨色力检查须认真、准确,以免招生院校(特别是医学院校)入学体检复查时,因辩色力问题影响考生报到注册。

6.对肢体残疾的考生,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和功能,如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拄杖行走、轮椅行走或某一部分位置缺损等等。

7.对既往史有精神病史的,医院证明,进一步明确是否已治愈,及是否影响正常上学。

8.如有其他重大疾病诊疗史的,应在体检报告中说明,医院就诊记录备查。

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

体检时间:高考报名后至年2月28日,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复检时间: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申请复检。参加春季招生的考生,须于3月1-7日进行复检。只参加6月份夏季高考的考生,须于6月11-13日进行复检。

终检时间: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复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广东省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粤招〔〕13号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卫生健康局(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我省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我省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总体参照《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14号)和《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5号)执行。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确保我省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体检工作安全顺利实施。二、数据录入为确保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公正,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全部采用无纸化体检方式,考生体检数据由医生通过体检终端设备录入,并实时上传到省高考体检平台,体检数医院和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共同负责。各地市招生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无纸化体检工作,医院要积极配合支持,无纸化体检录入医院与当地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三、数据采集完善为进一步适应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防止考生因体检数据问题影响录取,确保考生体检数据更加规范、准确,现对年招生体检数据采集进一步要求如下:(一)对矫正视力标准进行调整。因部分高校招生要求考生矫正视力须达到5.0,为使体检结论适用于所有招生院校(除特殊类型招生明确要求另行体检外),统一对近视考生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数据采集标准做如下调整:1.增加采集矫正视力数据。2.矫正视力标准由4.8调整为5.0,即当矫正视力达到5.0时,记录矫正度数;当矫正视力达不到5.0时,按照实际可矫正的矫正视力和矫正度数记录。3.对视力无法矫正的考生,须进行眼底检查,并在眼病栏写明“视力不能矫正”及无法矫正的原因,考生的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数据置空。(二)检查结果记录须统一规范。考生体检结果填写内容要统一规范、清晰明确,能用数据体现的要填写相关数据,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对胸部透视检查有陈旧性肺结核的考生,要注明肺结核类型及“经治疗,已治愈”、“无传染或者继发性肺结核、纤维钙化肺结核、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等等,医院诊疗证明备查。2.对有轻微先天性心脏病或者心脏病已治愈的考生,要填写明确结论,如可以填写“先天性心脏病(轻微)、心功能尚可,暂不需要手术治疗(提醒考生保存好心脏B超结果报告单备查)或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XX年,现心功能正常(尚可)”等明确结论。3.对肝功能异常的,不能只填写转氨酶升高、肝功能异常等比较笼统的结论,须填写具体数值。4.对甲状腺肿大的,要提醒考生进一步进行甲状腺B超和甲状腺功能检查,并保留检查单备查。5.辨色力检查须认真、准确,以免招生院校(特别是医学院校)入学体检复查时,因辩色力问题影响考生报到注册。6.对肢体残疾的考生,应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和功能,如脑瘫、小儿麻痹后遗症跛行、拄杖行走、轮椅行走或某一部分位置缺损等等。7.对既往史有精神病史的,医院证明,进一步明确是否已治愈,及是否影响正常上学。8.如有其他重大疾病诊疗史的,应在体检报告中说明,医院就诊记录备查。四、时间安排(一)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时间为高考报名后至年2月28日,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各市招生考试机构须于年3月15日前完成体检数据上报工作。(二)参加春季高考高职分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如需参加复检,须于3月1-7日进行复检,复检后需修正数据的,须于3月15日前上报。仅参加6月份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复检时间安排在6月11日至13日期间,复检后需修正数据的,须于6月11日至21日期间上报。(三)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复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检申请,由省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裁定。五、体检收费体检收费由各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协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专业的体检或复检费用另计。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职尽责,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指医院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无纸化体检工作的各方面保障,确保年招生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二)加强数据校验。各地市招生考试机医院和技术支持公司,对体检数据进行核查校验,防止项目漏检、漏登,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数据校验完成后,要打印体检表给考生签名确认。对考生需修正的复检数据要及时录入上传,确保不影响考生录取。(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监督检查。体检医生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对考生进行体检,如实记录考生体检情况,不得漏检、错检,更不得故意隐瞒考生身体真实情况。对在高校考试招生体检中因不负责任造成考生体医院、医生,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体检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广大考生按时参加体检。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招生体检的考生不能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负。七、其他报考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高职院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以及“强基计划”、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单招、残障生单招、高水平运动队单招、高职自主招生和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招生的考生体检工作,参照以上通知精神执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年11月18日哪些专业对身体条件有要求?

高考体检标准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后,在年形成了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又在年发文加以完善,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两个文件是高校录、退考生的权威依据。

下面广东高考在线将这两个通知一起转载给大家,希望大家务必了解清楚,避开不宜就读的专业。

01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治[]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02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表面抗原、乙肝病*表面抗体、乙肝病*e抗原、乙肝病*e抗体、乙肝病*核心抗体和乙肝病*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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