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火车站砍头事件持续升温,其残忍程度让人细思极恐,后台有人问本真人怎么看,这些天各种观点经由各路高人的分析,社会学、心理学、*治制度等等,已经足够深刻立体。突然听闻报道说砍人者是精神病人,持有精神病人证!如果真被鉴定为这种情况,那岂不是所有讨论的出发点将面临瓦解?
这种时候,我最想关心的是,精神病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该怎么办?难道只能像我们之前听说的,活该倒霉,然后这个精神病人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可以明确的是,在法律上,我国以及大多数国家都认定:精神病人发病时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需要一整套司法鉴定程序。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问题一:遇到精神病人欲伤人怎么办?
三十六计走为上,第一步:躲。第二步:还是躲!实在躲不过了,正当防卫,怎么算正当?——能忍则忍,防住了即可,万不可穷追不放。第三步:可以报警。其实平时遇到伤人的状况也基本可以这样处理。
问题二:如果精神病人已经造成了伤害,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吗?
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中如果鉴定为精神病发作,他的亲属就要付出高额的赔偿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问题三:那作为精神病人的亲人岂不是很倒霉,万一管不住他,他又要跑出去伤人,那怎么办?
一句话:关爱家人精神健康,远离精神疾病困扰。(哎呦别拿白菜扔我⊙﹏⊙)
说正经的,针对这种情况,家属可以报送强制医疗。付不起住院的钱怎么办?这的确是个问题,尤其是在相对落后地区,社会保险和救助跟不上,很多精神病患者家庭本就生活困难,更别提支付长期住院的医疗费用了。如果家属无力看管,病患自己到处跑,的确会造成社会治安隐患。限于篇幅,社会救助系统、精神病人人权问题等等后续话题,本篇暂不展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从条—条都是相关条文)
《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第十二条强制医疗所凭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收治被强制医疗人员。
年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全面推开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纳入大病医保,部分城市将开展免费治疗。
问题四:简单说一下如何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此刻是否处于发作状态?
很难。按道理说,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采取伤害行为的时候,若其当时不在发病状态,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鉴定其当时是否发病。如果现场没有人证、影像视听等资料,法医基本判断为发病状态。
这个结论是不是让人很无力?那么,面对伤害,先判断一下你能不能保护自己,不能的话,别逞强了,还是鼓起勇气——RUN!RUN!
有时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
——特鲁多[美国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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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眼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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