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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患者开具病假证明书管理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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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具病假证明书必须要求患者本人就诊;未满18岁患者开具病假证明书需由监护人陪同。

二、患者来院挂号后须由医生评估病情并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具病假证明书。

三、病假证明书当日盖章有效,不予提前开具,如果病假证明书丢失,核实病历后可以补打。

四、开假须知:

1、急诊患者开假不超过3天;

2、急性发作期或残留症状严重的下列重性精神障碍(含需要上报的六类重性精神疾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和强迫障碍等精神障碍)患者,必须工作能力受损明显,经医生评估后出具病假证明书,每次开假不超过1个月;

3、未明确疾病诊断或除外“2”条中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如果有严重的焦虑、疑病、抑郁、精神病性症状、冲动等症状,且明显影响工作能力者,经医生评估后出具病假证明书,每次开假不超过2周;

4、如患者连续开假超过3个月仍需继续开假,须由医生结合客观检测结果评估后决定能否继续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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