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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慢性疾病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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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为保障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性精神疾病门诊医保待遇,促进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规范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全省规范统一基本*策的思路,将重性精神疾病作为试行病种,纳入慢性疾病门诊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病种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中的六类亚型: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范围。具体办证条件见附件。二、保障待遇(一)起付标准按统筹地区慢性病门诊待遇执行。(二)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确定,职工医保(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85%,三级80%);城乡居民医保(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65%,三级60%)。(三)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四)重性精神疾病(含六类亚型)作为一个病种,其门诊治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元,城乡居民医保元。三、就医管理(一)重性精神疾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支付范围,严格按照贵州省“三目录”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重性精神疾病治疗需求的费用,纳入支付。(二)符合重性精神疾病办证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后免于复审。四、工作要求(一)各统筹地区要注重待遇的衔接,本地原有待遇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暂按就高的原则确定。(二)各统筹地区要注重新老*策认定资格的衔接,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待遇资格手续的,不再另行认定;对于本通知生效后新申请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证条件执行,原则上不得另行制定。(四)本通知从年2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策的,从其规定。附件:重性精神疾病办证条件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年12月31日

附件

重性精神疾病办证条件

一、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含9个亚型)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二、重性精神疾病(分裂情感性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分裂情感性障碍”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三、重性精神疾病(双相情感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或“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发作”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四、重性精神疾病(偏执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五、重性精神疾病(癫痫性精神病)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癫痫性精神病”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3.有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或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六、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1.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疾病证明;

2.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3.二级及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Wechsler智力测验测评报告单。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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