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烟国标(-Q-)状态变更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mg”。
国家标准计划《电子烟》由TC(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拟发布后3个月正式实施。
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主要起草单位为: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为电子烟国标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1、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并归口。
2、电子烟烟具设计要求:应符合家用电器安全通用要求。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安全要求。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家用电器相关要求。
3、电子烟烟用材料要求:与口腔、雾化物和电子烟释放物接触的材料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要求。不与口腔、雾化物和电子烟释放物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4、烟碱和烟草提取物: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允许使用烟碱的苯甲酸盐、酒石酸盐、乳酸盐、乙酰丙酸盐、苹果酸盐和柠檬酸盐,制备以上烟碱盐的烟碱应符合要求。其他烟草提取物应符合烟用香精要求。
5、雾化物添加剂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正常及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不会增加健康风险;
b)技术上有必要使用;
c)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
d)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
e)不应掩盖产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等不良品质。
6、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也就是说,开放式电子烟不适合电子烟国标。
7、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8、雾化温度不应超过°C。
9、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mg。
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
10、杂质和污染物要求。
11、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物质为种,并限定了最大添加量。详细参见文档。
来源:读创综合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