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我儿子有精神病,你们惹他,我们家不赔钱的!”四川内江,男子邹某在家中休息时,恍惚听到楼下一直有人骂其。开始时,其不予理会,可对方一直不停地在叫骂,引起了邹某的不满。于是,邹某拿起一把刀藏在身上,下楼去找对方去理论。
可是邹某下楼后,却发现辱骂其的人不见了。观察过后,邹某怀疑骂其的人躲藏在一家装修店内。于是,邹某走到该店门口大声辱骂。店内的翁某见状,拉下窗帘,不予以理会。
几分钟后,翁某见邹某仍未离开,并一直在原地继续辱骂。翁某忍无可忍便出门与其理论。过程中,翁某打了邹某一巴掌,此时,店内的张某赶紧出来拉架。邹某推开翁某后,从衣服里掏出一把刀刺向对方,翁某倒在地上后,邹某持刀走向张某时,被群众合力制服。
报警后,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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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案情出现重大反转。经鉴定,邹某系一名长期精神分裂症患者。也就是说,邹某声称一直有人不停地对其进行辱骂,都是其妄想出来的。而真实情况是,当天根本没有人在楼下辱骂过其。而且,其捅翁某时的想法是,看见前来拉架的张某,认为对方是准备两个人对其殴打。于是邹某决定“先下为强”,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作案时经鉴定是处于发病期间的,所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不处于发病期间作案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造成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里我们可得知,假如邹某作案时,是处于发病期间,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其监护人应负民事责任。而本案的发生,皆因邹某的妄想而起,因此邹某作案时大概率是处于发病期间的。
后来,翁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邹某及其监护人经济赔偿余万元。可是邹某父母却说,翁某是邻居,其明知邹某系精神病患者,却仍然殴打其。邹某系为了自卫,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邹某不承担责任。
当然,邹某父母推脱责任的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邹某父母作为邹某的监护人,其因未能履行监护职责,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邹某的监护人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翁某先动手打人的行为,亦有过错,其过错激化了矛盾,因此,翁某本人亦要承担20%的责任。
为人父母,想孩子留在自己的身边,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是精神病患者,自己又没有能力保证安全的。建议还是面对现实,交由专业机构来照看,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