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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3 1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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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起实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对为数众多的跨性别人群来说,是一把悬在头顶的“双刃剑”。年,《精神卫生法》作出了一些修改,“医疗保障”被着重强调(如第八条、第六十八条)。然而,和精神科医疗紧密相关的,是监护人的权力与责任。

监护人的权责边界,在目前的《精神卫生法》中,依然有很多的模糊地带。这些表述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内容,很容易造成跨性别者——尤其是其中的青少年——被监护人(通常是父母)“合法地”医院。而与此同时,《精神卫生法》的另一些条款,则隐含着“即使精神病患者,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这些相互矛盾的内容,交织在一起。在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梳理,让跨性别者和性少数人群,能够发现和避开雷区,从中顺势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支持LGBT+人群,普遍的去病理化。无论性征重置手术(主流的说法叫“性别重置手术”),还是激素替代疗法,都和割双眼皮或和去除胎记等美容整形类似,全社会从来没有把强烈渴望割双眼皮的人,视为精神障碍。但是,按照目前国内的主流精神医学,跨性别者一直背负着“性别认同障碍”的病理化标签。基于这个现状,《精神卫生法》和跨性别人群的权益,紧密相关,这个事实,我们不得不面对。

此外,由于不被家人理解,以及长期遭受各种歧视等因素,很多跨性别者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焦虑和抑郁,而焦虑症和抑郁症,是需要通过医学手段进行干预和治疗的。一个患有抑郁症的跨性别者,应当得到治疗的真正疾病,是抑郁症,但是,跨性别者的监护人,往往会把孩子的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当做需要治疗的对象,医院,剥夺孩子的自由……

现行的《精神卫生法》,一方面,监护人的权力过大,边界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由于跨性别者普遍被认为是“性别认同障碍”等精神疾病的患者,因此,即使已经成年,很多情况下,也不被当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很多类型的性征重置手术,依然需要监护人的签字同意。这些,都可能成为严重损害跨性别者权益的陷阱。

比如,跨性别者(尤其是未满18岁、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被家人医院,这样做是否合法?《精神卫生法》的不同法条,对这个问题,给予了不同的解答。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这个条款,给予了跨性别者的家人(尤其是监护人、父母),很大的“自由心证”空间,如果他们把作为跨性别者的子女,当做“疑似精神病患者”,就可以把孩子送进精神病院。

哪怕跨性别的孩子已满18岁,已经成年,面对这样的法律条款,个人意愿也难以受到保障。用俗话讲,就是:跨性别者是不是精神病,你自己说了不算,你的父母家人说了算。这显然很荒诞。

再看看《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三十条的第一款,开门见山地阐明:“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接下来的第二款的第一项,则规定,“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这样一来,跨性别者渴望改变身体性征,或者试图求助于激素替代疗法,就可能被其监护人,认为是“有伤害自身的危险”,进而造成很多跨性别者“被精神病”,医院,丧失人身自由。

针对上述的“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赋予了监护人更大的决定权:“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进行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这样的法条,让很多跨性别者的父母,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孩子,医院,孩子的自由,完全被其监护人所掌控。甚至,家长把跨性别的子女禁锢在家里,也仿佛“有法可依”,哪怕跨性别的子女已经成年。

这些法条,几乎给了监护人可以任意决定跨性别子女的“生杀大权”!众做周知,任何人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个道理,就像按照“有罪推定”的逻辑,一个人很难自证清白,很难证明自己没有犯罪,是一样的。

尽管,《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被精神病者”的一些自主权益:“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跨性别者一直背负着“性别认同障碍”、“精神障碍”等病理化的镣铐。一个“精神病人”的主张,在包括精神病院在内的任何场合,都往往不会被认真对待,甚至被视为“犯病的症状”。而与之相反的,是监护人的决定权,可以把子女送进精神病院,也可以随时对精神病院对子女的临床诊断,提出各种异议,要求再次鉴定。

监护人的权力过大,责任不清。家长无论对子女的精神病,作出了怎样的严重误判,无论会给子女带来什么样的精神创伤,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与此同时,《精神卫生法》毕竟也有“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的明文规定(三十条第一款)。跨性别者普遍对其他人没有任何危害性,也没有自杀或自残倾向。既然《精神卫生法》针对第三十条的第一款,没有做出任何关于“监护人”权责的表述,那么,即使被监护人医院,也随时可以要求出院,而不用经过监护人的允许。

按照《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患者”本人要求出院(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其中包括“被精神病”的健康人),还是监护人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如果认为“患者不宜出院”,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

——更为重要的,是接下来的内容: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然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这也就是说,即使你“被精神病”,医院,只要你拿出“住院治疗自愿”的法条,要求出院,医院即使不同意,也只能告知理由,并且在医案中详细记录,但没有强行把你扣留在精神病院的权力。

——这样的法条,如果你遭遇了“被精神病”,无论你是跨性别还是顺性别,无论你是否已经成年,都可以拿去用,用法律伸张自己的自由和权益。

尽管目前的《精神卫生法》,监护人的权力过大,边界不清,责任不明,依然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另一些法条,也同样可以作为“被精神病”者进行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在当下,跨性别者尚未实现去病理化,多了解一些《精神卫生法》,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撰稿:高垒

编辑:阿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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