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魏县男子小海(化名)
婚后发现妻子小雨(化名)出现精神异常
经过双方家长协商
小雨被带到河北魏县
医院住院治疗
三个月出院后
小雨竟被查出已妊娠50天左右
之后,医院男护工郭某
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
并称二人发生关系系双方自愿
11月10日
医院负责人表示
该护工已于8医院开除
并称“这属于个人道德问题,
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小海和家人认为,小雨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一些行为根本没有清晰的辨知能力,医院封闭式治疗期间,郭某和院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女子将做精神鉴定
律师称若女子无民事行为能力
护工涉嫌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事发后,当地警方和卫健部门都已经介入调查,警方也进行了证据采集等工作。
“小雨现在已经回到了娘家生活,她的孩子现在已经6个多月,也不可能打掉,我们现在希望的是,如果郭某犯罪了,他需要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也要得到经济补偿。”石先生说,“警方会把小雨带去石家庄做进一步的精神鉴定。”
针对此事,相关律师也给出了解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表示,现在首先就是应对小雨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如果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就不具备相应的承诺能力,郭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付建说,本案中的小雨是一名精神病患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而医院作为管理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雨的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对其进行索赔。
医院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律师表示,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小雨的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从法律角度讲,医院住院,与医院之间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三类:一是主给付义务,即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二是从给付义务,包括制作保存病历义务、说明义务、转诊义务;三是附随义务,含提示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在封闭性管理的医院,对应的附随义务会有所扩充:除了对患者不能外出等提示义务外,还有监护看管义务,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此事件中,无论从事发地点(医办室)还是时间(住院期间)看,该医院都没理由举起责任豁免牌。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普法、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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