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1日新京报报道,*志发年被法院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年,*志发前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时,案件由张世奇(化名)法官受理,一年后,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里,将一份无罪判决交给他,并当面宣读。()白山刑监字第4号判决书显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志发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仅有日期为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志发持此生效“判决书”申请国家赔偿,却被法院告知:“这个法官有精神病,我们已报案。”
新京报《一份无罪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一文引起一片哗然。人们纷纷质问,到底是法官病了,还是法院病了?精神病患者为何还能办案?年如何鉴定当事法官在年时患有精神病?他“精神病”期间参与办理的起案件怎么办?
对于白山中院来说,面对上述问题的确很尴尬,怎么回答都难以自圆其说,不得不面对人民群众的冷嘲热讽。但我认为,观察“精神病判决”事件,不能偏离理性的轨道。本文仅探讨“精神病法官和判决书”背后的故事。*某是否有罪,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一.新闻报道有“标题*”之嫌
该案中,*某收到的是()白山刑监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而非“刑事判决书”。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无论在形式、内容、还是法律后果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新闻报道通篇使用“判决书”的表述,严重混淆了公众的视线。
二.*某的“无罪裁定书”本身就有病
1.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裁定书”一般用来解决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一般用判决来处理。裁定可以补正判决的错误,但改判无罪的案件是典型的实体问题,无论如何都要用判决的形式来“宣告无罪”,而不能“裁定无罪”。
2.如果法院负责信访的法官认为案件的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通过审委会讨论,按照法定程序出具《再审决定书》,而非裁定书。
3.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撤销(83)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也不完整。因为*案原生效裁判文书是年作出,且为二审裁定,应当一并撤销,而不能漏项。同时,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4.从裁定书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来看,并非再审改判的依据。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这是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理论上讲,年处理的案件,程序法应当适用年3月14日修正后、年10月26日修正前《刑事诉讼法》。而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五条是有关刑事自诉的程序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是关于上诉期撤诉的规定。也就是说,()白山刑监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不是因为“假”而无效,也不是因为“精神病法官”作出而无效,而是因为形式、内容、法律依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自始无效。
5.刑事裁定书必须有合议庭作出,落款必须列明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姓名;而再审决定书可以由法院作出,仅加盖法院公章。
()白山刑监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难道法院、当事人、律师都没发现?
三.张姓法官的行为很反常
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张姓法官存在一系列反常举动。
1.就赔偿数额问题,从49万到万,随意性太大,且都是法官个人的承诺,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国家赔偿案件,数额不是法官个人能够决定的。当然,法官可以代表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然而一旦确定了数额,法院和当事人都希望尽快白纸黑字写下来,哪能由法官直接去办卡给当事人?
2.当事人*某介绍,年12月22日,在确定赔偿数额后,*志发去银行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表示80万已经先汇入卡内。然而*某在银行等了一天也没到账。”几天后去找张法官,对方说”款当时已经汇了,然后被盗取了”,询问公安局时,民警说根本就没有这个案子,同时银行查询也没有任何流水信息。
这一些列出尔反尔的行为表现,哪里像一位职业法官的表现,就是不懂法的人也能看出不正常。
3.盗用法院公章,情节严重是要开除公职甚至判刑的,这在任何一个法官看来都是天大的事情。不考虑后果,多次盗用法院公章出具司法文书,这显然不是一位法律人正常的行为表现。
四.法院的管理的确存在问题
一位生病的法官,法院为何没有及时发现?这法院领导对干警的身心健康也太不关心了,是不是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