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何某吸*引发精神病,继而产生幻觉,将自己的女儿摔死。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治权利1年。
年3月10日11时许,何某吸食*品后产生幻觉,在崇左市江州区宜村村自家二楼卧室内将其女儿(年2月3日出生)摔到水泥地板上,致何某某头顶肿起,后何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何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经广医院鉴定,何某患有兴奋剂所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因何某自愿摄入兴奋剂,暂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查:年4月26日至年5月5日,何某曾因多种药物和特指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医院(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入院治疗。年至年,何某曾4次在大新南疆精神康复诊所购买药品控制病情。
作案后,何某“感觉有飞机来了”,就从二楼阳台跑到隔壁家的房顶,一边走一边用砖头砸自己头部。其父亲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
法院认为,何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何某犯罪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并获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何某亲属主动报案并协助侦查机关抓捕何某,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认为: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何某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何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何某明知吸食*品后后果而故意使自己处于不可控制的状态,放纵自己的行为,并导致本案的发生,其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2、何某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并非其本人意志自由选择,是完全受精神所支配下的不自由的行为。而*品药物所致的精神障碍前提是吸*,是吸*者意志自由的选择,何某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吸*。
3、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吸*后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吸*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吸*所致的危害行为当然应该严惩。
综上,犯罪嫌疑人何某在以前因吸*产生幻觉的情况下,再次吸*引发本案,其吸*杀人在主观上均出于故意,应对自己吸*后的危害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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