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均系大龄青年,经媒人介绍认识,李某家人告知王某“李某小时候受过伤,有点呆傻”,王某见面后对李某外表长相表示满意,双方迅速谈及婚事。一个月后,王某给付彩礼,双方订亲,约定第二个月举行婚礼,并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礼当晚,王某发现李某精神异常,彻夜不睡、乱喊乱叫。医院检查,才发现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婚前在精神病院有治疗记录。王某认为受骗,到法院起诉主张婚姻无效。
对于这个案例,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应判决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疾病不属于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精神病人结婚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无效,婚前有精神病史属于暂缓结婚的范围,只要不在发病期,就属有效。但如在发病期结婚,则可以被确认为无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同时认为:本案应确定双方婚姻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1、李某及其家人在婚前隐瞒患病真相,利用王某作为大龄男青年,急于成家的心理,双方仅见面数次就收取彩礼并登记结婚,主观上存在欺诈。
2、李某婚前病史治疗记录显示其为精神分裂症,出院医嘱告知其病情仍有波动可能,仍有冲动伤人、自伤自杀、走失可能,加强看护。而且李某不能证明婚前进行了婚检,证明不了其结婚时不在发病期。
3、李某在结婚当天即病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无自主意识,显然属于重度精神分裂症,而且王某得知李某系因未正常服药导致病发。
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精神疾病通常为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度精神病人。
综上可见,本案中的李某显然属于不能结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婚姻无效。
生活中,并非精神病人被诉婚姻无效的案子都能获得支持。只有被告属于重度精神病人或者被证明在治疗期结婚的精神病人,原告才有可能胜诉。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结合病案材料建议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对婚姻效力作出认定。
作者:李亚飞,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后记因故,景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