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策
范围:
固原市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病种范围及费用:
1.参保人员因治疗严重危及生命健康且治疗费用大的恶性肿瘤、白血病(成年人)、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及后续治疗(不包括器官源费用)、肝硬化、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重性精神病、重症癫痫、主动脉夹层瘤、急性重症胰腺炎、传导性耳聋、小儿先天性闭锁、关节置换、心脏起搏器植入、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多部位骨折、颅脑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终末期肾病、急性脑血管病、胃肠间质瘤、视网膜脱离、视网膜*斑变性、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严重心衰、进行性结构性脊柱侧突(≥25度)、危重孕产妇、新生儿重症监护、克隆氏病、口腔肿瘤(骨、肌、皮等修复)、败血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因治疗经专家组审定容易致贫、治疗费用较大、可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其他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国家批准设立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发生的药品费用。
受理条件:全市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均以入院时间为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金、扶贫保、民*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累计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自付5万元以上、城乡居民自付2万元以上可申请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受理时间:费用报销受理日期从年12月15日开始,到年2月28日结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再受理。
所需资料:1.在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票据。其中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结算的为票据原件;在医保经办机构实施零星报销的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中心报销待遇核定表,核定表须加盖经办机构公章。2.享受医疗救助、扶贫保、职工医疗互助金、商业健康保险的,需出具医保(民*)部门、工会及商业保险公司的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均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3.在国家批准设立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发生的药品费用发票原件。4.患者社保卡原件(社保卡需激活金融账户)。受理地点:所需资料由参保患者(或亲属)交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大厅设定的人保财险受理窗口。市本级及原州区职工和城镇居民资料受理地点为市社保大厅(人保财险窗口),农村居民为原州区社保一楼大厅(人保财险窗口)。二、待遇*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限于乡村两级,参保居民依据参保地选择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就医点。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0%,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70%,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含一般诊疗费、药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2.门诊大病:①门诊大病病种:门诊大病病种有30种,包括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病*性肝炎、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小儿脑性瘫痪、儿童支气管哮喘、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重症肌无力、肺结核、血友病。
②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线为元,除肾透析、苯丙酮尿症外,其他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
③门诊大病手册办理:初次申请认定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有住院病史且病历资料中疾病诊断或病理检查报告符合申请门诊大病病种条件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2张一寸近期照片,直接在县内具有大病认定资格的协议医疗机构(医院)办理认定手续;无住院病史的,由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参考既往门诊检查资料并进行门诊补充检查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认定手续。
3.住院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原标准的70%计算。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城乡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大病费用时,只计算一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额。年开始,固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元(其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20种大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三)固原市商业健康大病保险
参保范围为除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之外的所有农村居民,起付线为元,对元以上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8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报销。
(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扶贫保)
保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年度参保,保险期一年,由财*扶贫专项资金资助参保,参保标准为45元/人。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医疗保险“三项目录”内报销比例为70%,累计最高赔付限额10万元。
(五)医疗救助
(六)*府兜底保障
贫困患者年度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扶贫保、社会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报销后,实行*府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0元。
(七)固原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八)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待遇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待遇: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从年4月1日后入院的农村贫困人口(指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经民*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下同),在自治区内按规定转诊转院连续计算减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医院已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费用的,医院只收取起付线差额部分,下医院不再收取起付线。跨省就医患者和未转诊患者不享受连续计算起付线*策。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面:降低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现行的8元降低至元。同时,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普惠性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并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③医疗救助方面:将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九)转诊转院
彭阳县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内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到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须彭阳县二级协议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在医保系统做转诊后方可到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急诊急救、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除外)。
彭阳县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须经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在医保系统做转诊后方可到自治区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急诊急救、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除外)。
彭阳县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自行前往自治区内三级或自治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减半为37.5%,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减半为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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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异地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策”。
(十一)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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