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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模仿熊出没从6楼坠亡:家长碰瓷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
川观新闻报道,8岁女童杜晓某,在无监护能力的母亲眼前,和6岁的丁小某模仿动画片情节攀岩,不慎跌落致死。谁该担责?1月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鉴于动漫公司已与杜晓某父母达成庭外调解,法院认为,杜晓某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丁小某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为宜。
个人认为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是不应对动画片公司设置过高的义务,否则可能影响文艺创作。在判断被告有无侵权的过错时,一般采取客观的标准,即他是否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同时结合公平正义理念加以判断。在这个案件中,动画片制作公司确实有义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在动画片危险情节中提示风险等。
因为其观众较为特殊,一般为未成年人,可能会模仿危险情节,进而造成伤亡。但是也不应对动画片公司过于苛责,要求其采取非常高的注意标准,比如要求动画片中不得出现危险情节等。否则将严重打击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和文艺的丰富多样性。
我妈妈有一个朋友,他很不幸,当年生的小孩,得了儿童孤独症。听我妈以前和我说,他们家小孩,兴趣较少,感兴趣的事物和正常小孩不一样。别的小孩都是玩玩具,看动画片,但是他们家小孩却迷恋于看电视广告、天气预报、听某种单调重复的声音。平时也不理人,就在那呆呆的能做一天,也不哭,也不闹,前提是得有广告。你说,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得把广告公司给告了啊?
我真的很想问法院:画面有警示文字还不够的话,那应该怎么办?大喇叭喊吗?这等于是以后不准有这样的镜头嘛!虽然我也能理解法官很难办,因为这样悲剧的家庭往往是贫困的。孩子受伤了,医药费都是问题。所以,能找一个垫付就找一个垫付。说白了就是碰瓷。
他们愿意每天花一个小时写信给广电总局,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打官司,每天每天在媒体前又哭又闹,却不愿意花五分钟把门窗关好,花一分钟和小孩说:不能爬水管。
等等,难道不是死者杜小朋友的父亲责任最大吗?一开始我看到母亲没有监护能力的时候,以为这是个精神病妇女被欺负了怀孕生子所以一个人带孩子的情况,直到我看到链接里说杜小朋友的父母把丁小朋友一家告了。合着这是有老公的啊?老公去干嘛了?放着没有认知能力的老婆和一个不到十岁的娃单独在家?
就这,这老公还敢起诉别人,难道法院了解到这件事第一个想到的不是这男的违法了(如果是娶精神病人)或者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如果是婚后精神出问题)吗?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把自己的过错变成弱者的绑架,进而让无过错方进行“赔偿”。逻辑错就错在,过错是自己导致的,责任却不自己承担,而要埋怨别人。这和我们从小的那个“哄孩子”的教育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明明是小孩子自己没走稳,大人扶起小孩子说“都怪地板,我们来一起打地板”。明明是岁数小的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大人见到哄岁数小的孩子说:“你岁数大不懂让着小的吗”。所以,这群孩子就变成巨婴。
我在年左右看过一个新闻,一个孩子模仿七龙珠从楼上跳下来摔死了。这类事情无论放在什么年代,如果家长自己不尽到看护教育的责任,估计再生一个还得卒。
什么时候,家长能明白教养孩子是自己的责任,不是动画片公司的责任呢?既然动画片通过了广电审核,那就证明它没问题。新闻联播也报道了攀岩,有图有视频的,为什么不说孩子是模仿新闻联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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