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
不过是从一个世界到另一个世界的“旅行”而已;
死亡,是人生活的结束,而非生命的终结。
22医生主动
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
临终病人抢救的痛苦首先医生主动放弃治疗是对现有法律的冲击。国际立法性文件《公民权利及*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任何人都有固定的生命权。生命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被武断地剥夺生命权。”
因此,未经病人及其家属同意,医生主动放弃直接与《公民权利及*治权利公约》相违背。
另外,医生主动放弃治疗会与医生的契约义务产生矛盾。从民法上讲,医疗行为是医疗契约中的院方给付行为。病人挂号就医,院方接受就诊义务,契约就已经成立。院方主动放弃治疗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其依据何在?
要使医生主动放弃治疗在法律上有效,必须解决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给法律造成的上述冲击。放弃治疗在法律上的革命首先是从怀疑对身患绝症者的治疗是否真正的治疗开始的。尤其是针对那些靠人工呼吸、人工喂养方式而存活的脑死亡者、植物人等的治疗。
在现有科技条件下,任何药物、手术治疗等医疗手段都无法消除病人的疾病,无法使之康复。因此,医生对这类病人的放弃不是放弃真正意义上的治疗,而是放弃人为地延长生命,放弃无谓地消耗卫生资源。医生主动放弃治疗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就是重新思考人为延长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
23病人及家属
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
放弃治疗的法律问题1、任何人都是其身体的主人。所有的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尊严以及自由、生命、人格的统一。
2、根据人类自律性原则,病人对于自己的肉体将被如何处置,当然有着不受限制的自主决定权。
3、当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肉体上都遭受沉重打击和折磨时,仍以人工方式毫无意义地延长其存活时间,实际上是延长其受折磨的时间。
4、对这样的病人实施所谓的“治疗”,实际上已失去治疗的目的。对病人是延长痛苦,对卫生资源是无谓的消耗。
5、一个垂死的或已知身患绝症的病人对自己生命质量和意义有最深的了解,对死亡这一事件有最终的决定权。
6、因此,病人基于自决权,对其所患之病有权决定是否放弃治疗,即使放弃治疗会导致其死亡。
7、病人撤销治疗同意权,是其自决权的重要内容。所以,对患绝症的临终病人,为放弃治疗而撤回其对治疗的同意,并不构成违约,而是病人行使其自决权的一种形式。
在病人主动要求放弃治疗时:
1、法律要考虑病人放弃治疗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性。只有病人有效表示放弃或同意放弃治疗,医生才能从原已成立的医疗契约中解脱出来,停止对病人的治疗。
2、医生应用浅显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使病人真正了解被告知的内容,包括病情、治疗的性质、目的以及治疗与不治疗的后果,使病人在充分了解情报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
病人家属放弃治疗:
病人家属与病人之间有着各种各样的感情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病人家属对病人也有诸多的权益和义务。如:亲权、继承权、抚养权和抚养义务,赡养权和赡养义务。
因此,放弃治疗的决定会对病人家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在作出放弃治疗决定的过程中,法律应给予病人家属一定的发言权。
病人家属针对病人作出放弃或坚持治疗的意思表示,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法律的许可。
首先,放弃治疗或坚持治疗,应得到尊重的是病人意愿,病人决定权是第一位的。只有在病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时,如永久性昏迷、植物人、脑死亡等情况下,病人家属才有权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
其次,病人家属放弃或同意放弃治疗的前提是病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时,如病人为未成年人、植物人、脑死亡者或永久昏迷者。
对身患绝症,但仍有意思表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法律不宜赋予其家属放弃治疗的权利。但对于已丧失意思表示能力而又没有恢复健康可能的病人,应赋予家属作出放弃治疗的决定权。
同意治疗、拒绝治疗以及放弃治疗乃民事行为的一种,理应使用民法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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