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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3 20:24:00

来源:医脉通,作者:医院

患者住院期间自杀,医院频频成被告。本周的案件中,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院外自杀,医院和药厂双双告上法庭,到底谁应该为患者自杀负责?

案件回顾

马某,女,于年6月13日由家属陪同到医院门诊就诊,自述于年开始出现迫害妄想,此前服用利培酮治疗,服药后疑心症状基本消失,但有吞咽困难副反应,表情呆滞,初步诊断为妄想状态。医生推荐患者应用阿立哌唑逐步取代利培酮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在开始治疗后的第12天,患者坠楼身亡。

患者家属自述患者年开始出现迫害妄想等症状。年3医院的医生根据马某丈夫的描述,诊断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并给于利培酮、帕罗西汀、苯海索等药物治疗。6月13日患者在家属陪医院,医生推荐患者应用阿立哌唑逐步取代利培酮的治疗方案,患者于次日开始服用阿立哌唑,同时减少利培酮的用量。

更改治疗方案后,患者厌食、静坐不能症状减轻,后患者出现便秘。家属反复询问医生阿立哌唑有无副作用,医生告知不良反应很少。在用药治疗后患者坠楼自杀身亡,家属在网站上搜索到阿立哌唑有诱导自杀的倾向,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记载,该药有导致自杀的风险。患方认为,医方明知药物有导致自杀的风险,却不据实告知患者,没有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违反了谨慎注意义务和知情同意的规定。而生产利培酮的某药业公司没有在药品外包装上注明有增加“自杀风险”的警示性说明,没有在说明书中建议应采取预防自杀的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医院和药厂一同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余万元。

医方认为,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药物说明书中提到的自杀倾向是治疗的患者固有自杀风险,并不是药物会导致自杀风险增高。并且医生在口头上也告知了患者家属“注意事项”,履行了医生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药厂认为,患方没有提交证明服用该厂生产药物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该厂生产的药品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严格按照国家食药局的要求,并获得审批;患者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并且疏于看管,是造成自杀行为不能被及时阻止的原因,与医院和药厂没有关系。

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鉴定书指出,医方的诊疗方案符合患者病情治疗需要,无禁忌证,药物用法、用量均符合药物说明书要求。药物说明书中未记载自杀的不良反应,不属于需要特殊告知的情形。因此,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阿立哌唑是否具有自杀不良反应不属于本次委托鉴定事项。

最终,于年法院判决,患方没有证据证实患者的死亡后果与医方、药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患者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和专家出庭费元。

案件分析

本案可以堪称是“烂诉”的典范,一个精神科患者年就已经发病,却没有得到检查和治疗。在发病4年后症状很重的情况下,家属仍旧没有带患者就医,而是通过转述症状获得了诊断和药品。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使患者不能接受,医院,医生给予了合理的治疗方案,并进行了嘱咐。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中指出,患者就诊时没有自杀倾向,神经检查时亦未发现患者存在自杀倾向。而患方也指出,患者的药量是逐渐减少的,药厂指出该药物没有导致自杀的不良反应。

在患者发病的四五年间,没有得到积极的检查诊断和治疗,家属对于患者的态度显然是轻视的。年3医院帮患者拿药,但并没有带患者就诊,看来患者的症状已经是相当严重了,但依旧没有获得规范的治疗,也没有定期复诊调整药物。经过了3个月药物不良反应的折磨,患者家属终于肯带患者就医了,想必是患者的症状更加严重了。在换药期间,家属反复提到药物不良反应问题,在服用新药后患者出现便秘,家属也有停药的倾向。最终患者的尸体被发现在天台上,公安部门的法医判定患者符合高空跌落的表现,家属指出患者患有精神病,因此公安部门判定患者系自杀。那么,坠楼而没有其他外伤的就是自杀吗?

患方指责医方应用药品导致患者自杀,在诉讼中发现这个论点站不住脚,又转为主要攻击医方没有告知,导致家属“不知”患者可能自杀,因此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为此竟然索赔一百多万,精神损失费高达32万。相比较患者发病时家属的轻视,在死后却重视了。最终,患方以损失了元和律师费而告终。

虽然此案以胜诉告终,法官也没有为了“和谐”让医院适当赔点儿,但其中的一些风险还是值得临床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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