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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4 16:26:00

今年六一儿童节,四川眉山发生了一场悲剧。年仅25岁的侯先生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周女士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3人死亡。死者已矣,两个家庭不仅要面对失去亲人的伤痛,还有事后的赔偿纠葛。

12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东坡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侯先生生前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共计万元。一审宣判后,侯先生家人未当庭上诉,但表示自己没能力赔这些钱。而被砸死祖孙的家人则表示,对方没来看望过,没道歉,赔不起钱,也没有基本的态度。

今年6月1日,眉山城区维多利亚小区一男子坠楼身亡,并砸中楼下正在行走的一名儿童和一位老人。据警方介绍,事发当日,家住该小区的周女士正带着孙子小陈,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他们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先生砸中。侯先生、小陈当场死亡,周女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的琉璃窗距地53cm,一扇宽50cm的窗户呈开启状态。

经法院查实,侯先生在年因患精医院治疗了10多天,当时出院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以预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

侯先医院门诊就诊,并且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种名为“奥氮平片”的药物。该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考虑到侯先生年轻,侯先生父母并未将侯先生患病的事情告诉小区、社区,甚至所有亲朋。

祖孙俩家属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余万

物业承担20%补充责任

事发后,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悲痛之余,周女士丈夫、小陈父母分别将侯先生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侯先生父母在侯先生的遗产内分别赔偿周女士及小陈人身损害共计余万元,遗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承担,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12月初,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两起案件。

据侯先生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先生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出事前侯先生一直在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事实,可证实侯先生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根据其跳楼行为、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先生属于自杀。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侯先生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原告方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管理上存在问题,如人员排查、登记、安全隐患排除等存在疏忽,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发生不属于职责范围,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庭上,侯先生父母申请侯先生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图证明侯先生在跳楼前并无特别异常,家属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担责

跳楼男子家人共需赔万

经审理,法院认为,侯先生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医院门诊随访就诊,并一直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药物,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以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结合侯先生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先生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先生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先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先生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侯先生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当事法官希望本案引起大家的深思。他表示,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病患不断高发,因精神病患者自杀引发的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应该帮助积极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来源:成都商报、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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