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患者通常会有行为认知障碍,比较影响个人生活,所以,在法律制定方面,会对精神病患者有一些特别照顾。
例如,在法定继承方面,患有精神疾病的法定继承人,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顾。但是,予以照顾并不代表会满足任何要求,这一点,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王大深有体会。
王大患有精神疾病,属于三级精神残疾,他们兄弟姐妹一共六人,父亲于年因病去世,母亲也于年去世,留下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子,因继承问题,他与兄弟姐妹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涉案房屋是年拆迁后所得,年取得临时产权证明,产权人登记为王大的父亲。年,上述房屋办理正式房产证时,因父亲已经去世,故登记产权人为母亲刘氏。
年,刘氏立遗嘱一份,将这套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其去世后,遗留给王大继承,并在同年,将上述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
年,刘氏又书写声明书,自愿撤销上述公证遗嘱,并于同年将上述声明书办理了公证手续。
年,刘氏再次立遗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遗留给第四个孩子王四继承,还请了律师进行见证并代书。
在法庭上,王大要求继承这套房屋的相应产权份额,并认为自己属于精神残疾,生活困难,要求适当多分,母亲刘氏虽留有遗嘱,但其遗产份额也应适当分予自己一部分。
其余兄弟姐妹均认可王大确实属于精神残疾,他们也都知道并认可母亲刘氏所立的遗嘱,但只有王五同意王大多分遗产,其余人均要求母亲的遗产按照母亲所立遗嘱处理,父亲的遗产按照平均继承处理。
经常阅读我们案例分享的读者,应该可以看出,这个案子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关键在于,王大患有精神疾病,母亲留有遗嘱的份额他能争取到吗?父亲未立遗嘱的份额,他又能多拿多少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王大父亲与母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父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氏与其六个子女都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七人应均分父亲这部分的遗产。但考虑到王大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有特殊困难,且他已年近六十岁,亦缺乏相应的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故在分配遗产时,对王大予以适当照顾,其余予以均分。
刘氏去世前,对涉案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立有遗嘱,指定由继承人王四继承,故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思,由王四继承刘氏拥有的相应产权份额。遗嘱虽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王大从单位病退,享有相应的退休金,并非没有生活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保留特留份的要件,故王大要求母亲刘氏的遗产份额中也为其保留适当的份额,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登记在刘氏名下的这套房屋,由王大兄弟姐妹六人共同继承,其中,王大继承三十分之三的产权份额;王四继承三十分之十九的产权份额;其余人各自继承三十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圣伟律师划重点
1、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没有公证遗嘱,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撤销公证遗嘱,需办理撤销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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