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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5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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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部妨碍秩序

在这一部分,作者讲了五章:我的夏日假期、解聘斯坦福大学教授、苏联法院中的美国律师、改变判决的法官和芬威球场警察、父亲的罪。

我的夏日假期

:案情主要在讨论联邦法令对公民在高丘裸体日光浴的全面禁止是否合宪,是否应该取消。德萧维奇为原告律师。

1.主动攻击(对现行禁止裸露的联邦法令的合宪性提出质疑)2.防守(等待当事人因为裸露而遭拘捕,再根据宪法进行辩护)

:

联邦法令侵犯了原告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及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隐私权。原告在高丘裸体日光浴的行为应受到适当而谨慎的规范,不能以全面禁止裸露的方式限制他们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

1.依第五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自由权概念,人民有权“于私人活动上不受*府侵扰”(人民自由不仅包括基本的自由,还包括在个人比较不重要的决定上不受*府恣意的干预)。因此,宪法的保护尺度必须能满足灌木洞的裸泳者延续他们传统的活动。

2.人群、停车和环境的问题本质,是法规原本要规范的问题。因此,法院同意原告看法,每个因为裸体产生的问题都可以个别处理。

3.基于权衡裸体的自由和允许这种活动所造成的问题孰轻孰重,法院支持被告采行管理法规,支持全面禁止裸体(但*府不得仅以道德的理由禁止它,害必须找出其他外部的、合法正当的理由,而这些理由的价值咱胜过宪法强保护裸体的程度)。

1.可以假定本案上诉人在公有土地上娱乐活动的利益受宪法某种程度的实质保护。

2.但即使接受这个假定,现有证据支持地方法院做出*府行为正当的判决。

教授我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方法论》的梁剑兵老师在年写过一篇文章《裸体权的法理分析》,分享给大家(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剑兵老师的知识产权,转用请标明出处):

《裸体权的法理分析》梁剑兵左右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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