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条街头抢小孩儿的新闻,触动了家长们的神经。就发生在郑州本地,我们的身边。心疼又气愤,不啰嗦几句不痛快。
来源:网络
据媒体报道:4月6日晚9点左右,郑州市桐柏西路与西站路交叉口西北角一个公园内,一女子耿某试图强行带走一名男童。和男童一起玩的9岁的姐姐紧紧抱住自己的弟弟,耿某朝9岁女童扇了一巴掌,女童的哭声引起路人注意,随后家人及邻居赶到现场并报警。警方向记者表示,经初步调查因家里有治疗精神病药物,还有住院记录,所以排除耿某是人贩子的嫌疑,教育批评、责令严加看管了事。
就这么完事儿了?小女孩的打白挨了?家长白担心受怕了?孩子差点被这么活生生被抢了,周围居民人心惶惶的,就这么一句轻描淡写的“虚惊一场”,结束了?
不!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抢孩子涉嫌拐卖儿童,这是重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不是自称神经病人、家里有药,就能免责的。更何况网络公开的住院记录,涉案女子最后一次入院是年2月24日,在同年4月12日出院。距案发近十年的住院记录,成为了判断嫌疑人系精神病且案发时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依据,这不是太草率,程序已经涉嫌违法。
来源:网络
“精神病”不是免责金牌,有神经疾病≠不负刑事责任。
该女子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未遂,妥妥地无须解释。只是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法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呢?
依据刑法规定,神经病人犯罪分为三种情况:
A、间歇性的神经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神经病人;
C、神经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看视频中该女子谎称自己的孩子,被抓到了改口说送孩子回家。从日常经验法则判断,即便是精神病人,也是A或B两种情况,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不过A情况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再退一步说,我们暂时忽略该女子在抢孩子时候的种种正常,假她就是属于C情况。要知道,她是抢了孩子打了人,不但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心理阴影,还闹得附近居民人心惶惶,这不能算是“没有危害后果”吧。
来源:大象新闻
这个时候,判断她涉嫌犯罪时的医学和心理状态,不是家里摆放的药物决定的,也不是八九年前的住院记录决定的,更不是她是否上有多少岁亲属决定的。什么来决定,《刑法》规定的很清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究竟是“大仙儿附体”无意识无控制,还是犯罪被抓现行后拿出“精神病人”的幌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一鉴定就出来了。
就凭视频中该女子的表现,鉴定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概率较低:首先,该女子抢孩子时得患有精神病;其次,不但有精神病,还得处在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或间歇期;最后,要对她“正常到机敏”的表现作出一个合理解释,这种情况怎么会是“不能辨认不能控制”。
张博律师认为,该女子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值得考证。同时,本案也有很多疑点未查清,新闻中说她和高龄亲人相依为命,那么,如果她是常年处在病发期的精神病人,日常收入来源是什么?她去广场是要做什么?被害人及目击证人当场指认该女子犯罪,符合刑事拘留法定条件。是不是符合前文所说的C情况,也要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再依法作出处理。当然,被抢孩子的家属作为被害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告知鉴定结果。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还可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希望办案单位能重视此次事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管是谁家的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试想一下,如果该女子得逞,对于这个家庭是什么打击,姐姐看着弟弟被抢无能力为还挨了打,对姐姐是什么样的打击,这个男孩儿的命运又将是什么?孩子在街头被抢,对于我们郑州治安的声誉,又是怎样的恶劣影响?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别放过一个坏人。不武断,依法办。对伤害孩子的犯罪分子,重重地打,狠狠地罚,形成有效威慑力,给孩子们和家长一个安全、安心的生活空间。
保护孩子,请别等到下一次。如果涉案孩子的家属需要,请联系我,我们律师团队愿意提供全程义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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