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一起强制医疗案,并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这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黟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年10月8日上午,李某与其丈夫杨某在黟县柯村镇自家厨房门口河塝边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即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杨某摔倒在河塝边斜坡上。李某见状,多次捡起地上的砖头和石块砸击杨某头部后,离开现场坐在对岸河边石板上。后杨某被人发现俯卧在自家厨房门口河塝边斜坡上,其邻居拨打急救电话,杨某在医护人员到场前死亡。
经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黟县人民法院提出对李某强制医疗申请。县法院受理后依法会见了李某,并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经开庭审理后认定,被申请人李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实施故意伤害暴力行为,造成致一人死亡之后果,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李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其家属无能力进行看管,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作出上述决定。
该案为黟县首例强制医疗案件,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即保障了被申请人人身自由,又有力保护了社会公众安全,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本案无疑是一起家庭悲剧,精神病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也是最有可能危害社会、侵犯他人的不稳定群体,对精神病人进行依法管理和治疗,即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又能促进精神病人早日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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