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法规规定,为加强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心理异常学生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基本定义
特异体质,是指某些学生的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身体状况,表现为一种主要由于个体生化机制异常所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例如对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也称过敏体质,指有的人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遗传所致,称为特异体质;另一部分是免疫系统参与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特定疾病,是指在校学生患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属于不常见的疾病,按致病时间可分急性和慢性两种。包括先天心脏病、癫痫、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精神病、脑血管疾病、轻微脑中风、血液系统疾病等。
异常心理状态,是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反映,分为正常的异常心理状态和病理性异常心理状态。
二、管理措施
1、加强学校设施建设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
2.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对新入学的学生,主动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了解该学生的身体、心理状况,询问其有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以便在其学习过程中给予特别保护;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异常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其书面告知,并向学校提供正规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
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的学生,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安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
3.加强日常管理和保护
学校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对学生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与监护人协商,安排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