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故意杀人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据澎湃新闻报道,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日前透露,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二审将于4月11日开庭。
邓律师同时透露,在上诉过程中,张扣扣的家属委托了三名精神病专家对张扣扣进行了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是张扣扣符合偏执性人格障碍诊断标准;张扣扣母亲遇害与张扣扣偏执性人格障碍的形成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扣扣在作案时处于应激相关障碍即急性应激状态,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该份专家审查意见书已经送法院作为证据。
也就是说,二审经过张扣扣家属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是张扣扣有精神病,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那么什么叫急性应激障碍?通俗的说,就是行为人之前受过极大的刺激,留下了病根,这个病在之后如果受到相同或者类似的刺激,就可能在短时间内丧失理智,做出过激行为。该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短暂性,在平时并不表现为患病状态,只有遇到刺激时才会发作。也就是说该病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只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控制能力受限。
那么张扣扣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呢?这要从这份鉴定意见的性质和证明效力来分析。
1、该份鉴定意见书是张扣扣家属委托鉴定的,只是专家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案件的鉴定,应该由办案机关对外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也就是说,个人不是刑事案件鉴定的合格的委托人,在委托程序上不符合刑诉法要求,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但该份证据不是一点价值没有,它虽然不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鉴定意见,但毕竟是经过相关专家论证,所作出的专家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该份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有限。虽然专家意见认定张扣扣具有急性应激障碍,作案时为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法院直接采信的几率并不大。如前所述,专家意见并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另外,该精神疾病行为人并不丧生行为能力,只是在遇到刺激时会短时间内发作,平时都是正常人。本案中,张扣扣故意杀人蓄谋已久,准备充分,时候并没有悔罪表现,其杀人完全是出于故意,而不是遇到了强烈的刺激,一时冲动所致。并且张扣扣在法庭上并不认罪,对犯罪行为和动机并没有否认,其为母复仇成立,但如果说是冲动情况下才故意杀人的,很难有说服力。
一审中张扣扣也申请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公诉人认为张扣扣在作案前,作案中以及作案后,思维清晰,能准确辨认出被害人,作案时持刀分别对被害人头、颈、腰等部位捅刺数十刀,同时其亲属,同村村民,工友,战友,朋友均表示张扣扣此人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一审法院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驳回了张扣扣的鉴定申请。
二审中辩护人再次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状态鉴定,3月22日,张扣扣案二审庭前会议在陕西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驳回了该鉴定申请。
如果这份专家意见书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张扣扣在二审免死也就几乎是不可能了。
二审法院对该份证据如何认定,大家拭目以待吧。
无论案件的二审结果如何,这个案件都给人们留下太多的思考和争议。
1、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善待身边的每一个人。在死亡面前每个人都有求生的欲望,张扣扣在故意杀人时已经将生死至于度外,但在冷静下来后,对于生的渴望依然非常强烈。生命对于每个人都同样宝贵,剥夺别人的生命也可能就意味着自己生命的终结。当年王家殴打张扣扣母亲致死,今天张扣扣欲杀王家灭门,都是有因果的。善待自己,善待别人!
2、律师都会穷尽一切努力,但有些事却无力回天。张扣扣的律师是及其尽职尽责的,虽然邓学平律师在一审的辩护词在网上引发争议,但其敬业精神还是受到一致好评的。优秀律师都会穷尽所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怕有一线希望也会尽最大努力。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更是如此。但律师信仰的是法律,手中却并无权力,再怎么优秀,对于罪孽深重的杀人犯也无力回天,对于司法体制的问题,也无可奈何!
3、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应充分保护。张扣扣虽然杀人了,但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虽然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但不应剥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比如对张扣扣提出的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完全可以同意鉴定,用鉴定结果来说话,而不是凭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认定事实。
4、同态复仇,永远解不开的死结!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就是张扣扣母亲当年被殴打致死,是否应该成为张扣扣复仇的理由,并因此对张扣扣减轻处罚。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得出的结论也就完全不同,谁也说服不了谁。同态复仇的话题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得出答案,对于该类事件,这个案件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这样的争论还会在其它案件中进行下去。要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需要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让人们相信司法,尊重司法的权威,而不再同态复仇,私力救济。
结束语:张扣扣的案件一经在网上流传,就引来了无数的讨论。这个案件经过争议和演变,最终不再是张扣扣的生死问题,而是司法是否公正的问题。张扣扣注定会用他的生命诠释同态复仇的意义,两个家庭的悲剧也应该让世人警醒!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循的!
刘建国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河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客座教授,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刑事辩护,精通公司房地产业务,年参与编写法学教材《房地产法》。刘建国律师团队欢迎您的垂询!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