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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7 19:44:00

在征地拆迁的纠纷中,有一些被拆迁人受到了非法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遭遇到这样不公的待遇后,老百姓们第一时间报警,寄希望于人民警察能够给自己讨回公道。

然而当警察答复“这是*府征地拆迁的行*行为,不归公安机关管”时,老百姓内心是多么绝望和气愤。那么,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警察真的管不了吗?

江西宜春的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向警察报案也没有获得处理,那潘女士最后又通过什么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呢?

潘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违法。一审法院驳回了潘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给予了潘女士公正的判决:确认县公安局违法!责令30日内处理潘女士的报案!

案情简介

潘女士在江西宜春的一处房屋于年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年11月,棚改工作人员为了拆除潘女士的房屋,将潘女士强行送至精神病院,直到3天后房屋被拆除,才将潘女士放出。

年12月,认为自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被严重侵犯的潘女士向县公安局提交了书面查处申请,要求对自己人身自由遭到非法限制和被非法送至精神病院的行为进行查处。但是县公安局没有答复,理由是这是县*府因棚户区改造而实施的行*行为,公安机关不具有查处职责。

潘女士向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驳回了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潘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终于获得胜诉。

审理信息

案号:()赣09行终号

案由:潘女士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宜春市潘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宜春市某县公安局(下称“县公安局”)

诉求:确认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龙兰希飞

法院认为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之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报案人、控告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举报人。

本案中,县公安局在收到潘女士要求查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后,应当就其申请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潘女士。县公安局收到潘女士的申请后,未作任何处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法院行*判决;

2、确认县公安局未履行依法处理潘XX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潘XX。

撰稿

胡拓颖

审稿

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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