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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8 21:04:00
本文作者:张永泉「我得罪了领导,被送进精神病院了。」「那里的医生给我下了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单位要拿精神病当借口辞退我。」「但我真的没有病,请你帮帮我。」我是一名医疗律师,疫情期间,我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从之前的工作经验来说,我是不太乐于介入这类业务的。一方面是很难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毕竟很多精神疾病的重要症状就是「缺乏自知力」,也就是「不知道自己病了」——尽管电话那头的人反复说自己「没病」,但谁又知道呢?另一方面是这类案件很难打出满意的效果,我当即表达了婉拒的态度。但对方又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每一次的逻辑都特别清楚,描述就诊过程也非常流畅,似乎完全不像一个精神疾病患者的状态。不妨先见见看吧,万一他真是被冤枉的呢?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我第一次见到了杨严。「被精神病」的人初次见面,杨严(化名)身材魁梧,长期在西南边陲的工作使他晒得皮肤黝黑,不像一般印象中的四川人。一坐下来,他立刻拿出之前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从桌子那头递到我的面前。鉴定结果一栏写着,他是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公民。

杨严拿着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果,显示他是一个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者供图)

「很多人一听我曾经进过精神病院,都不相信我说的话,所以冒昧先给你看这个,我真的没有病。」他有点不好意思地开口。我给了他一个鼓励的眼神,杨严开始讲述自己的故事。6年前的8月,在家休病假的杨严接到单位电话,要求他到一千多公里外的省会城市接受医学检查。此前,杨严曾因为工作理念问题,和部门领导起过冲突。很快,他开始在之后的工作中感觉到自己「处处被针对」。没过多久,他被单位认定存在精神异常,要求他回家乡病休。杨严曾数次申请重新返回工作岗位,「但领导告诉我,我得先证明自己没有病,才能回去上班——可是我本来就没病啊!」杨严陷入了一个自证清白的怪圈。接到单位电话时,杨严已经被要求在家休假接近一年的时间。单位领导告诉他,如果通过这次检查,就能重返工作岗位。领导的承诺让杨严相当振奋。一周后,他按照单位要求,和母亲一起乘车前往省城。从此,他的人生轨迹发生了改变。杨严先是在单位委派的2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医院看门诊,医生给出了「印象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单位的工作人员向领导请示后,要求杨严到某省级专科精神病院进行专门性诊治。在这家精神病院,杨严被按照「精神分裂症」收入院接受治疗,而用人单位则以此为理由辞退了杨严。故事讲到这里,就重新回到了本文开头我接到的那个电话。律师坐在代理人席(作者供图)有了这个诊断,就意味着杨严的社会身份发生了改变,他被社会列管为精神病患者,无论是工作还是个人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恢复自己的社会身份,杨严选择起诉这家精神病院。按照现行的司法习惯,这个案子相当难办。如果杨严要证明自己「被精神病」了,他就需要遵循「医疗过错」的举证方式,进行正向举证。也就是说,杨严需要证明精神病院当时的诊断是错误的,他在年9月并没有出现精神障碍。这也恰恰是这个案件的难点所在。大家都知道,与其他的器质性疾病不同,现行的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大部分都依赖医生的主观判断,而非量化的辅助检查结果。世界卫生组织精神与行为障碍类别目录(ICD-10)中关于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要点:以思维和知觉歪曲、情感不恰当或迟钝为总体特点因此,即使现在站在我面前的杨严是一个神志清楚的正常人,诉讼中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也证明他没有精神病,但我们没办法乘坐时光机回到6年前,证明那时候的杨严也没有精神病。在这种困境下,病历成了我们仅剩的证据。幸运的是,我们发现了三个突破点。仅剩的证据:从病历寻找突破点首先是入院病史。杨严的母亲提供的证词显示,在杨严被收入院之前,精神病院采集病史是由杨严单位派来的两名工作人员代替他陈述的「病情」,并由医生记录在案。当时,无论杨严还是杨严的母亲,都没有机会主动陈述患者病史。杨严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这两名工作人员承认,自己是被工作单位要求这么做的。即使这两个人已经快一年没有见过杨严,还是「替他阐述了病史」。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直接将杨严收治入院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其次是住院病史。在住院不到一周之后,杨严就先后两次请假离开了精神病院。然而,精神病院的病历资料现实,医院的这段时间,住院经历却相当完整:临床总体印象量表、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住院病人观察量表,阳性与阴性症状评定量表;集体与个别心理治疗记录、催眠治疗记录、松弛治疗记录、暗示治疗记录;脑功能检查记录、一般工娱治疗记录、行为矫正治疗记录、精神科标准健康教育计划,甚至静脉输液记录、体温记录、护理记录……尽管杨严彼时距离精神病院千里之外,这些主观量表、治疗手段和体征记录全都在「自动进行」。也就是说,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错误。对此,精神病院在庭审中辩解称「为了使病历连续完整,以应对医保检查」,并且自认病历中杨严的签字是医务人员代签。杨严外出的机票(作者供图)最后是出院诊断部分。入院两周后,杨严办理了出院手续,精神病院表示,杨严属于「病情好转自动出院」,但转头又给杨严的工作单位出具了「精神分裂症非常严重」的诊断证明,工作单位据此为办理了病退手续,杨严也因此被列管为精神病人。因此,精神病院属于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然而,这份有问题的病历成了我们仅存的胜诉希望,却也成了鉴定的难题。如果我们选择不接受这份病历中的伪造部分,大量病历资料就需要被排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病历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基于病历资料的医疗鉴定也就无法得出双方信服的结果。如果我们选择接受这份病历,那么按照病历内容进行评价,杨严从病历来看确实是一个精神分裂患者的表现,只能得出其患病的结果——即使病史陈述并不是患者本人做出,即使患者根本没接受量表观察。最终,本案只认定这家精神病院存在过错,但因为没有明确的人身损害后果,我们几乎没有胜诉收益,也没有达到恢复杨严恢复自己社会身份的根本目的。即使我们成功证明了精神病院的收治存在问题、病历存在伪造、医院出具了虚假的诊断证明,也只能根据法律推定,这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杨严始终都无法「自证无病」,因为我们无法回到年的9月。

终审判决书显示,杨严要求该精神病院撤回此前的精神病诊断,恢复个人身份的诉求被驳回(作者供图)

自证无病的困局杨严的情况并非个案。只是杨严恰好比较幸运,他中途恰好请了假,还恰医院的证据,这帮助他比较容易地推翻了精神病院的病历。但即使如此,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这个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正是类似精神病纠纷案件中的通病——一个人一旦被打上了精神病人的烙印,再想摘帽难比登天。

法院的墙上写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供图)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被迫送到精神病院的情况。经检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案例中,起诉精神病院案件中人格权纠纷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件。我曾经在杨严的案子开庭间隙,询问过那家精神病院的代表,得到的回答让我震惊。对方告诉我,他们从来没有出现过「医院就诊后得出没病结论」的情况,即使最轻的诊断结果也是「抑郁倾向」。其实,医院会选择把就诊人都默认成患者,这种逻辑也可以理解,并不算出人意料。比如被丈夫送到精神病院的妻子,惊慌失措的说是丈夫想陷害自己,但这种「被害妄想」反而加深了医生对其患病的确信。不过,按照精神卫生法,只有存在自杀自伤或毁物伤人行为的患者,才需要强制住院,其他就诊人要本着自愿治疗的原则进行。从本案来看,医院在这点上做得不够好,在病史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更应该慎重采取住院治疗的方式。毕竟,作为除司法机关以外,唯一可以合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用权当慎之又慎。因为一旦形成诊断的结论,影响的将是一个人的一生。而我国的司法救济在保障公民免受精神病污名化的功能,目前暂时缺位。未来如何改善司法功能,以合法程序判明曾经发生的精神病诊断是否准确,还需要全行业开展讨论与实践。(策划:gyouza)题图来源:图虫创意丁香园招人啦!坐标杭州1.全职医考教学研发/讲师负责医学考试类题库、教材编写或讲课点此投递简历2.新媒体运营实习生(丁香园)独立运营丁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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