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母亲将其
“强制”送往精神病院,
女子刘某杏心生恨意,
残忍杀害母亲,
后自杀未遂。
近日,
广东高院对这宗故意杀人案
作出了终审裁定。
怨恨母亲杀人后自杀
据了解,刘某杏生于年,湛江人,中专文化,无业。
法院认定,刘某杏认为其母亲黎某(殁年77岁)从小对其不好、害其不能成家、不肯分房产给其,一直怨恨黎某。年12月30日,刘某杏因生活费、分房产等事情再次与黎某发生争执,便产生杀死黎某后自杀的念头,接着购买了作案工具菜刀等物。
年1月5日7时30分许,刘某杏携带作案工具菜刀来到黎某的住处,持菜刀朝黎某头面、颈项等部位连砍多刀,将黎某砍死。砍死黎某后,刘某杏去到湛江市某酒家二楼公共厕所喝老鼠药、蟑螂药欲自杀,被酒医院抢救,致自杀未遂。
经鉴定,黎某符合被锐器作用于左侧颈部致左侧椎动脉横断、左颈内静脉不完全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杏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年11月,湛江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无证据证明母亲对其“迫害”
刘某杏不服,提出上诉。她称,是因为其母亲黎某在其姐刘某的教唆下勾结精神病院人员,在其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送其进精神病院,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其才产生杀害黎某的想法。
辩护人则提出,本案应当认定刘某杏是因为刘某教唆黎某勾结精神病院人员陷害刘某杏,在刘某杏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将其送进精神病院,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辩护人又指出,刘某杏是在被害人黎某有过错在先的情况下作案,且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对于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医院出入院记录单、病历、证人证言证实刘某杏因患偏执型分裂症先后二次住院治疗,除刘某杏自己的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显示被害人黎某勾结精神病院人员在刘某杏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将其送进精神病院,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广东高院认为:刘某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鉴于刘某杏患有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家属已谅解刘某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编辑: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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