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认为,房主医院的正式职工,医院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他同事出具的东西应该回避,因为他们是有利害关系的。而且所有病例都不是房屋签订日期时的诊断,我们都不认可。他庭上又提供了一个北京六院的材料,上面写她有精神分裂是涂改过了的,我们不认可它的真实性。
采写开屏新闻记者邓建华实习生张涵瑞本文著作权归开屏新闻独家所有,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买方张先生夫妇五年前签约买下一套房,卖主葛女士在春节后突然毁约,理由是房子涨价希望对方加价50万,并称自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对簿公堂后,司法鉴定意见称,被鉴定人葛女士当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之后,葛女士向法院出示了自己签约当天的病历,医生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
蹊跷的是,张先生称,这本确诊葛女士签约当天为精神分裂症的病历,一审判决后他才看到,他质疑开具病历的医生涉嫌造假。
最终,张先生夫妇一审败诉,他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屏新闻记者近日获悉,三年后,二审发回重审。
葛女士真的是精神病患者吗?一位当地知名医生真的涉嫌病历造假?在离奇的房屋买卖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开屏新闻记者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签约成交
事情得从年说起。为了让孩子上个好学校,年1月,张环和妻子卢女士找到链家中介,希望能在北京海淀区买套合适的学区房。经链家中介的房源经纪人赵某某介绍,张环选了海淀区知春里小区的一套房子,并在中介的引导下看了房。
张环夫妇和房子的户主葛女士见了几面之后,觉得老太太很好沟通。“几次见面,她总说,你们买房子什么的也不容易,暖气啊物业啊,我这都会给你办好。”老太太谈吐自然又善解人意,夫妻二人放心了。
在签约前,按照买房惯例,张环夫妇又去查了房源状况,确定了葛女士对房屋的处置权。
双方谈得很愉快,最后约定在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张环说,为了让夫妇俩放心,签约当天上午,葛女士带着二人来到海淀区民*局查看自己的婚姻状况。确认之后,在链家中介三人的陪同下,张环和妻子在29号下午和葛女士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付给老太太5万元定金。
在张环出示给记者的买卖合同中显示,葛女士所售房屋为海淀区知春里小区的商品房,产权证明所载建筑面积共63.2平方米。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出卖人应于年2月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且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买卖定金协议书
合同显示,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合计价万。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45万元。
在“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中提到,如因一方违反签署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年春节前的几天,张环一家分三次把45万元的定金打给了葛女士。
定金交完,就等到春节后交房了,似乎一切都尘埃落定了。双方约定当年3月10日办理网签手续,张环夫妇将各种材料备好,临近约定日期,中介打来了电话,“链家中介告诉我们,葛女士变卦了,不卖了,说房价涨了。”
张环当时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一家人就这样陷入了一场四年之久的官司当中。
房价上涨毁约
说好了当年3月10日签约,葛女士怎么就突然变卦了?张环告诉记者,中介说春节过后,北京的房价开始往上涨,葛女士觉得自己房子在节前卖亏了,便提出无法签约。
在双方约定的合同中,违约责任中,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逾期超过15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权属转移登记”中,买受人未能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6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内起15日日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央行先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指示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葛女士说她听别人说,房子涨了万,她说‘涨了万咱俩平分,各挣50万’,意思就是我们想买这个房子,就要多付给她50万,这咋可能,合同都签了。”记者在链家网上查询年北京海淀区知春里小区的同期房价发现:年1月间,60多平米的成交价确实在万左右。3月间,同期确有涨幅,上涨约5万至10万之间。张环认为,不管节后房价如何涨,但是节前的房价水平就是在余万上下,而且协议已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价肯定是根据情况不同涨价,哪有合同签了房价涨了就毁约的。”
而葛女士毁约还有一个原因:“她突然往中介丢了个精神病证明和残疾证,说她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中介都不知道她有精神病,还是一级的。”张环很无奈。
张环说,当时葛女士提出来可以退钱,但是不退违约金,张环不同意,既然她认为房价涨了,她要加钱,那么哪有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当时觉得可能是有黑中介为了跳单,骗葛女士说房子涨了万。这个房子当时根本没有达到加价万水平,她可能听别人一说,觉得自己亏了,就要涨50万。”
网签被拒后,张环夫妇赶到了链家中介双榆树店,除了葛女士的精神病、残疾证明以外,张环还看到了许多由北京医院开具的请假条。“请假条都是年的,我们签合同当天的没有,后面一直有请假条。请假条上面显示葛女士因为精神病请过很多假,我们也去查了,基本上她的同事都给他开过。”张环称。
张环表示,年3月10日以后,他们和葛女士沟通了三次,“她当时表态说,这房子涨了,要买就得加钱。”三月份最后一次和葛女士见面,已经没有办法沟通。“她说加不了就把钱退给我,但她是精神病,违约金肯定是没有的。”
就算葛女士退还定金,张环也觉得“她的钱都已经用来解抵押了,已经花掉了,是不可能退回钱的,定金这么高就是为了让她去做解抵押的。”
在双方签订的房产合同上,这套房屋在葛女士要求加价之前是被抵押的状态,抵押金额为45万元,“她可能就为了网签吧,按照合同的约定把贷款还清了。这事说明在房价普遍上涨之前,她是认可这个交易的。她自己也一个人去办了解抵押手续,把贷款房贷还完了,还配合做了房屋核验。”
精神分裂症之诉
双方谈不成,张环夫妇无奈,只好诉诸法律。
年3月21日,张环的妻子卢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将葛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葛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迟延履行金(按每日元,从年4月8日起支付至原告实际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之日止);支付其根本违约行为的违约金74万元(总房款的10%)、赔偿居间代理费元、保障服务费11元、鉴定服务费元、评审费、担保费元。
张环说,年6月一审开庭,葛女士没有出现,而是监护人郭某,因其对葛女士的情况都不清楚,审判中止。第二次开庭,郭某提供了葛女士的精神病残疾证,监护人栏手写了他的名字。法院没有认可,“说葛女士第一监护人是她女儿,除非有其他机构认定”。之后,当地居委会出具了一个证明。
再次开庭时,郭某称原告所有的诉求都不同意,被告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精神病。郭某当庭提供了证明葛女士患有精神分裂证的病历及假条。
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张环的律师李哲峰提供了相应合同和录音证据。但对方称:“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脑子随时在变,在她做任何事情的时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否则现在所有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在张环提供的电话录音里,记者听到有疑似一中年女性先就房子涨价的问题与另一疑似房产中介的年轻女士产生争执。之后,年轻女士岔开话题,询问对方是否愿意赔偿违反房屋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所应承担的违约金74万。
录音中的中年女性表示:“当时赵某某不叫我的监护人来签,我签的任何协议是无效的。没事,我签什么都无所谓,我什么都敢签,我欠你一个亿我都敢签,没事,无所谓。”
“你这个东西,你残疾证不是说的是精神有问题那种,然后不能那个什么…”年轻女士没说完便被打断。
“我是一级,最高是一级,一共4级,我是最高级。”
“我客户是这么说的,因为…”年轻女士再次被打断。
“我杀了人我都不算,我第二天就能取保出来,你信吗?”
录音显示,双方随后对定金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在得知中年女性可以把45万定金如数退还之后,电话挂断了。
针对葛女士的残疾证和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李哲峰认为,诊断证明虽然认可其真实性,却是在年7月7日出具,不是双方签订合同日期出具,精神分裂症在缓和期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而残疾人证并不能与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同,且监护人一栏是手写上去,同时对郭某的监护人不认可,证明上写明“现指定……”,说明是当月指定,因此郭某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也说明被告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不需要监护人。
12月24日,记者联系了葛女士的诉讼代理人郭某,郭某并不认为手写无效,他确定是有效的,而且他称“因为我不仅是代理人,我还是葛女士的法定监护人。”
司法鉴定
年12月7日,一审再次开庭。这次的监护人是葛女士的丈夫毛某某。毛某某庭上称,3个月前与葛女士结婚,婚前并不清楚葛之精神状况。毛某某庭上提交了北京六院的病历、北京医院的门诊病例手册、病假证明等。
但对此,张环一方认为:“医院的正式职工,医院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他同事出具的东西应该回避,因为他们是有利害关系的。而且所有病例都不是房屋签订日期时的诊断,我们都不认可。他庭上又提供了一个北京六院的材料,上面写她有精神分裂是涂改过了的,我们不认可它的真实性。”
疑似涂改过的就诊病历
张环出具的北京六院的诊断证明中,记者看到,在年12月26日的现病史一栏中,“不能坚持工作”中的“不”字疑似涂改,张环认为原为“尚”,“明显的涂改,扣了个萝卜章”。
“一场民事官司,被没有出庭的葛女士搅得很复杂。”张环说得无奈,之后,又出现了让他无法预料的状况。
第二次开庭后,“法官说我们如果不认可葛女士的诊断病历,可以就她精神分裂症的问题做专业的司法鉴定,”张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举证义务在被告,被告放弃了精神鉴定,应该由他们承担不利后果。但为了能弄清楚情况,一年后的年9月14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对葛女士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最后的评定:精神分裂症作为精神疾病的一种,其病情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阶段,其精神异常的表现、严重程度可以有所不同。据葛女士病历记载:“年12月30日,病情变化:稳定,睡眠好,进食好,二便规律。用药情况:规律用药。精神检查:情绪平稳,未引出阳性症状。”表明葛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后精神状态基本稳定。且现有材料中没有直接反映葛女士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的材料。综上,我们认为,据现有材料,难以确定被鉴定人葛女士年1月29日与卢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因此,对被鉴定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
该研究所最后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葛女士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难以明确被鉴定人葛女士年1月29日与卢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
手写病历疑云
“我们以为,拖了那么长时间的官司应该结束了,鉴定已经很明确了,但是结果不是我们所想象的。”张环说,在他们将此鉴定提交法庭之后,时隔一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年3月27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显示,()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所做《鉴定文书》结论、葛女士具有精神残疾的事实,及其本人常年不间断的相关病历材料,另结合其日常行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综合考虑,法院认为葛女士在与卢女士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确存在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据此本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卢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院不予支持。双方就合同无效后的其他事宜可另案解决。
张环夫妇认为判决不公,“在判决以后,我们才看到一份手写病历和一份法官调查”。张环说,在没有判决前,李律师接到了法官的一个电话称,葛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签约当天的病例。律师向法官提出案件已过举证期,所以拒绝质证和接受这份“证据”,“所以没看过”。而此后法官也没有再召集双方开庭质证。
判决书其中显示:举证期满后,葛女士再次向法庭提交年1月29日病案一份,证明签约当日葛女士还因精神状态严重变差前往北京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卢女士主张该证据提交时已过举证期,不予质证。
张环出示给记者的这份签约当天的病例,为手写,内容大致为:年1月29日,女儿陪伴,疑心重,抗拒治疗,怀疑周围人陷害并议论自己,冲动多疑并与人争执,抗拒服药。脾气大,恐慌紧张,认为有人半夜敲自己家门,XXX(注:手写体无法看明白内容),每天夜晚在外面游荡,劝说不信。考虑精神分裂症。RX:建议住院。拒绝。
葛女士提交的签约当天的病历
该病例开具的医生署名为姜某。据记者了解,姜某为北京医院知名医生。张环说,该病历开具的蹊跷之处在于,几次开庭都没有出具,却在举证期满出现了这份病历。“按照病历书写规定,不同日期和医生是要另起一页,这个病历和别的日期共用一页,非常反常。因为这是病历本的最后一页,所以看得出是补开的,一页写不下了。”
张环还指出,葛女士提供的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前一个月)、年2月1日(合同签订后2天)两份门诊病历都在同一个病历本上,说明这一期间葛女士用的是那份病历本,但是那两份病历本是连续开具的,后期没法加进去,“所以推测葛女士是找了一本之前用完的病历本让姜某补开的,因为只剩一页,所以只好与其他日期病历开在同一页”。
另外,海淀区人民法院也曾经对医生姜某做过一次询问笔录。笔录显示,时间为年3月27日上午10点,地点在北京医院,询问人为该案的一审法官李某某,被询问人是姜某。
询问笔录
姜某对于法官询问年1月29日葛女士就诊出示的病历中记载的情况表示认可,是他书写。他说“当天葛女士由女儿陪同前来就诊并拿出病历,故今年的电子病历中我书写了当时的回顾”。法官询问年1月29日的就诊有无电子病历?他的回答是“没有,她是我单位职工看病不挂号,故无法建立电子病历”,姜某称“她父亲就有精神疾病,她确实存在精神障碍会影响其行为能力,她还有多次暴力伤人行为。”在此询问笔录下,姜某作了签名。
“为什么事前事后都有电子病历,但是签约当天却没有电子病历?”张环疑惑。他认为这份病历存在很多问题。“姜某大笔一挥,便可以颠倒黑白,让我一家人的血汗钱讨要无门,让原本事实清楚的违约案子一拖就是好几年。”
张环坚称,他有充足证据证明这份病历为姜某后期补开伪造。葛女士向法院提供医院电子诊疗系统开具,有挂号、开药记录,姜某在证词中承认本院职工也必须挂号看病。唯独这份从天而降的病历,医院电子诊疗系统中没有任何记录。三年后的年3月(即一审判决前),姜某再次为葛某看病,这次通过电子诊疗系统开具了电子病历,病历中还回顾了三年前的“病历”。作为老同事,法院并没有注意到利害关系人应该回避。
此后,张环多次向医院纪检办、医院管理中心、市纪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然而得到的回复均是没有证据证明该病历为姜某伪造”。
网上查询北京医院显示,该院创建于年,是全国最医院。年12月24日,医院纪检办一位工作人员向开屏新闻记者表示,经过他们的调查,1月29日姜某开具的手写病例肯定不存在造假的情况。记者随后拨打姜某的电话询问,但始终没有人接听。
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在法官询问完姜某后便当天进行了判决,同为3月27日。
张环夫妇一审败诉。
正常与疯狂之间
从年签约,一个印象中和蔼可亲的老太太,怎么就成了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至今,张环夫妇一直无法相信。
在双方打官司期间,张环发现,“葛女士的表现一直很正常,至少在房屋交易中”。张环说,他们之后向院方的纪检部门反映了此事,获知姜某说她是在晚上六点多去诊室找的他,当时他在加班,所以为其开具了病历。就算葛女士真的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年1月29日全天独自一人和他在中介门店处谈价格、签合同时,根本没有看病的时间。而“医院五点门诊、药房、护士全部下班,不知姜某如何为葛某看病?”
根据葛女士提供的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前一个月)、年2月1日(合同签订后2天)两份门诊病历,均显示病情稳定,司法鉴定意见也指出葛某在合同签订前后精神状态基本稳定,而突然出现的年1月29日(合同签订当日)手写病历显示:精神分裂,建议住院。“我无法想象一个精神分裂症严重发作,需家人陪同就诊的病人,却同时又能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与中介、买家谈笑风生签合同,而且不治疗、不吃药、不住院,仅仅2天就恢复正常。”
春节后,在葛女士与张环夫妇讲价的过程中,“我们觉得她真的很奇怪,她说如果加50万就能成交,不加她就是精神病。意思是说,对她有利的事就是正常人,不利的事精神病发作了?”
房屋中介出具的情况叙述
链家中介的一位女士是当年参与张环夫妇和葛女士房屋买卖的中介,她告诉开屏新闻记者,当年签约时,包括中介、张环夫妇和葛女士共6人,葛是完全正常的,丝毫看不出她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双方签协议之前,“她自己是没有说过有这种病的,当天谈单的时候,业主(葛女士)看上来都是很和善的人,她是一个人来的”,该女士说,当时他们向葛女士确定过,她说是一个人生活,房屋是她一个人的,葛女士还来过中介多次,买卖双方敲定后,还确定合同签了以后是要正常履行的。当年1月29日,双方是在中介的见证下,从早上10点左右到下午4、5点,都是谈细节的问题,“包括要查她的婚姻状况,业主也说没关系,我带你们去”。该女士说,整个过程是很正常的,葛女士也挺和善,没有人会知道她有精神病。
当然,节后,中介便接到了葛女士无法履约的电话,并且出示了其有精神分裂症的病历。
葛女士之前与另一人签约的定金协议书
据记者了解,葛女士在与张环签约该房屋之前二十天,和另外一人签约,金额万,收完定金第二天反悔,退了一万定金毁约。之后与张环夫妇以万成交并签约。
葛女士在与张环的民事官司之外,还存在多桩诉讼案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自年至年,葛女士作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出现在这些裁判文书中,并没有诉讼代理人或监护人出现。“葛女士系‘资深’诉讼参与人,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多份裁判所确认,无需举证证明。”李哲峰律师说,九份判决书均未认定葛女士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葛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参与了全部诉讼过程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属于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后续判决应予以认定。
当记者问及郭某在上诉案件中是否有参与,郭某对此并不知情。
据张环说,他们之间的官司出现后,他们还向葛女士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查询,该院人事科的录音记录显示,“具体的考勤来说,我们看不到她在休假,但是这个考勤都是部门自己记的。如果长期休假,有正式的手续,我们应该是知道的,之前已经确认过了。”
“葛女士录音里说的她弟弟是她自称典当行的一个朋友,没有亲属关系,却能屡次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审。葛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医院连续多个月的病假条,她自己那段时间在医院却是全勤。”李哲峰认为,一审法院在证据审查中存在问题,从他们提交的录音、裁判文书、司法鉴定可以证明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而葛女士应对其在与卢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期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担举证责任。
葛女士与张环夫妇的房产纠纷中,年1月29日,她是如何与卢女士夫妇签约的?录音中的中年女性表示:“我杀了人我都不算,我第二天就能取保出来,你信吗?”等话语是否是葛女士本人所说?对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做的鉴定意见,她又怎么看?姜某在1月29日给她看病时的情形究竟是怎样的?
12月25日下午18点10分,记者多次拨打葛女士的电话最终拨通,问及她与卢女士的房产纠纷时,葛女士表示:“你可以核实,你去跟法院核实,我现在正在开会,挂了啊。”
核实链家中介工作人员与葛兰关于“我签的任何字都是无效的”的录音时,葛兰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电话被挂断。
二审发回重审
一审败诉后,张环夫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显示,年6月13日,该案二审下判。该案年5月22日立案。该院认为,卢女士起诉要求履行其与葛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葛女士以其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进行抗辩,葛女士应当就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葛女士医院病历、残疾证、日常行为照片、录像等。为查明行为能力的事实,一审中卢女士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对于葛女士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葛女士的病历、残疾证等证据,并采用对葛女士进行检查等专业手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对于葛女士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无法认定。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特别是鉴定意见以及已经在鉴定过程中被考虑的相关证据,认定葛女士不具有行为能力,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以该案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环说,年9月,海淀区法院召集了一次原被告双方的调解,调解失败,至今他没有接到法院重审的通知。李哲峰认为,海淀法院第一次审判用了三年,还是明显的错判,这次中院发回重申以后又过了一年半没有审理完毕,严重超期审理。
12月24日,记者电话询问一审法官李法官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她未正面回应,称该案已移交其他法官办理。12月2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案重审法官王某,他称找该院宣传办,记者拨打该院宣传办,电话始终处于占线中。
(应受访者要求,张环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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