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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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假暂大数据扫描
一
地域分布
发案时间分布
二
违规类型
涉案单位情况
涉案人员身份情况
三
徇私情节认定
舞弊情节认定
四
共同犯罪情况
量刑情节情况
罪数情况
情节严重认定
处罚情况
五
委托辩护
辩护效果
由于篇幅较长,我们将第一部分“违规减假暂大数据扫描”以五篇文章的篇幅发布。本篇为第二篇。接上篇:纸面服刑,倒查三十年!(一)(二)
样本范围
数据库来源:元典案例
关键词:案由=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检索时间:年12月10日
可得案例:篇,剔除刑罚变更裁定和一二审为同一案件的文书以及部分案由不属于该罪的文书,可得相关案件件人,其中最终被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人,另外10人分别涉及受贿罪(2人)、行贿罪(4人)、介绍贿赂罪(2人)、帮助伪造证据罪(2人)。
下面数据将仅针对最终被认定该罪的件人进行调研,对涉及共犯和罪名认定问题,将在实务难题部分涉及。
3.类型分析从样本数据来看,违规减假暂行为比较常见的是违规减刑、假释类案件,占全部样本的72%,违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类案件,占比将近三成。
其中涉及减刑的最多,共计84件91人,涉及罪犯人,违规减刑次数次(含部分同时假释情况),案均为2.5人违规减刑,违规减刑次数将近2.8次。
其次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类案件,共计涉案35件52人,违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49人,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次数79次(含部分同时减刑、假释情况)),案均违规暂予监外执行超过2次。
违规假释类案件比例最低,共计涉案13件13人,涉及罪犯39人、54次(含部分同时减刑、假释情况),案均涉案罪犯3人、4.2次。
需要注意的是,单个案件中同时存在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两种以上违规情形的并不少见,如同时违规为罪犯假释、减刑的共计9件9人,涉及罪犯人数最高有17人,违规减刑、假释次数单案最高24次;同时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1件1人,涉及罪犯3人3次。
如孙心平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贪污案中,被告人孙心平系青海省东川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科长,用其任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科长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之便,于年1月至年12月期间,以提供银行账户让服刑人员家属转款及收受现金的手段,收取服刑人员刘某甲等20名服刑犯人的亲属给予的钱款共计38.万元,并在审核服刑犯人的减刑、假释时,隐瞒被提请减刑、假释人员违反法律及监规的行为,此外,采用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的形式给服刑人员唐某、王某乙和孙某甲等人给予照顾,给17名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得以减刑、假释,涉及受贿金额32.万元。
4.涉案单位分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案件均涉及多单位角色参与,其中暂予监外执行类案件涉及的环节比较多,涉案单位数量、涉案人员数量均较为惊人,从“王韵虹纸面服刑案”中可以看到,7年间,其除了第1次保外就医符合条件,其余6次延保、1次暂予监外执行均为违规操作,涉及人员包括监狱管理局、未成年人犯管教所、医院、司法局等多个单位。
从样本数据看,除监狱作为此类案件的高发单位外,法院、司法局、看守所、公安局、医院等均有涉及。
其中监狱的比例最高,涉案案件92件人,占全部样本的76%,湖北省汉阳监狱的涉案情况较为典型,在-年先后有4名监狱分监区长涉及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刑罚。监狱作为罪犯的主体关押机构、减假暂的考核、提起机构,也是徇私舞弊类案件最常发生的单位,违规减刑类案件尤为多见,约有84名监狱人员涉及违规减刑、假释类涉及11名监狱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涉及18名监狱人员。
医院,涉案案件10件13人,占全部样本的8%,基本上都涉及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常用手法也多为调换诊断报告,或者夸大病情、编造病历等方式,例如熊成仁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被告人熊成仁在担任广西医院(后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康监狱,对外为“广西壮族自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监狱长(院长)期间,收受罪犯家属给予的20万元好处费,并擅自修改罪犯病历,将罪犯直接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从而获得保外就医资格。
在本案中,熊某私自约见罪犯家属,并告知家属保外就医程序监狱要上报材料,其中要有病残鉴定材料,告知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一条就是精神分裂症,并详细描述该病临床表现如病人出现思维、语言、行为异常紊乱等现象,但要通过司法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并通过病残鉴定后,由罪犯所在监狱报请监狱局审批即可。事后,罪犯出现思维、语言、行为异常或者紊乱等临床表现,熊某对此予以默认,医院安排精神病专科医生进行初步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老年性精神障碍偏执型”,因上述病症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熊将病历修改为“晚发性精神分裂症”,并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残鉴定,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渡监狱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书》,组因此获得保外就医一年。
涉案单位居第三位的是看守所,涉案数量8件13人,占样本案件数的7%。主要涉及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而且在办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多采用替检方式,即令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社会人员,代替拟保外人员进行相应病理检查,获取相应病历资料后即申请保外就医。虽然法律规定看守所收押已决犯的条件是剩佘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但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还有部分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短刑犯还继续留所服刑,另外还有发展特情耳目的需要而使部分长刑犯也留所服刑,因此也有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参与此类犯罪的多为看守所所长、副所长等领导岗位人员,也有部分看守所狱医涉案。
法院在涉案单位中也不少见,总体涉案数量6件7人,涉及违规类型多为暂予监外执行类,涉案人员多为刑庭法官、庭长、审委会委员,也有法院法医涉案的情况,多为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法官在接受请托后,明知监管机构提供的严重疾病证明为伪造,仍不纠正,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赵生涛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中,被告人赵生涛任审判监督庭庭长在审理被告人李振伟等4人贪污发回案时,接受被告人李振伟给予的元现金。后被告人赵生涛请示院领导决定对李振伟及同案犯曹伟国进行医学鉴定,并私自接受李振伟亲属提交的医学鉴定书,报审委会讨论通过,对李振伟做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发现该医学鉴定书系伪造。类似的还有明知是不符合减刑条件或者减刑资料为伪造,在接受请托后仍违规作出准予减刑裁定。
司法局中相关人员涉及此类案件多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共计2件5人。法律规定对罪犯准予监外执行的,需要当地司法行*部门出具无社会危险、同意接受的意见,而部分不符合该条件的罪犯,就通过与司法行*人员串通,伪造相关证明,从而骗取准予监外执行或者续保。如李某等人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罪犯高国平因不符合延保资格,其女儿从河北省找接收单位,时任滦南县司法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接受请托,交由下属使用他人房屋办理暂住证、并由他人为高女出具工作证明,并在居民委员会为不符合在滦南县进行社区矫正条件的高国平出具虚假证明。上述行为导致高国平被延期保外就医壹年。
公安机关涉及此类犯罪的多为徇私舞弊减刑案件,共计3件3人。多是为罪犯提供虚假检举揭发犯罪线索证明,从而使罪犯能认定立功,获得减刑。如佘某徇私舞弊减刑案中,时任某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任中队长的佘某,接受妻弟罪犯胡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了胡某甲通过其母亲李某甲向某某县公安局提供线索,使某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破获了发生在水富县的多起盗窃案件的事实,并以某某县公安局名义出具了这份虚假“证明”。佘某未通过公安局领导和管理公章的人员便私自在这份立功“证明”上加盖了某某县公安局的公章,随后将这份立功“证明”托人亲自交给了时任昭通监狱第一监区副监区长的李某乙。李某乙将胡某甲的这份立功“证明”材料装在胡某甲报送减刑的卷宗里,最终法院裁定胡某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5.涉案人员分析涉案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违规减假暂的司法机关人员,从负责罪犯计分考核、到呈报减假暂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本罪;另一类是与上述司法机关人员共谋,共同参与违规减假暂的社会人员,包括罪犯及其亲友、医院医生等。
身份为监狱司法人员的最多。
从样本数据来看,共计人属于监狱系统司法人员,身份从监狱长到监区长、分监区长、狱*科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侦查科科长、教育科科长、生活卫生科科长以及普通监狱民警,医院院长、医院医生都有涉及,主要是大墙内医院,其中监管部门占86.36%,医院占13.64%。从具体人员职级来看,中层及负责人级别最多,如监狱监管部门涉案人员中,职务为各科科长、监区长、分监区长的73人,占全部监狱涉案人员的66.36%,监狱负责人涉案7人,占全部监狱涉案人员的6.36%,一线民警15人,占比13.64%;医院中也是医院院长比例更高,11人,占全部监狱涉案人员的10.00%,一线医生4人,占比3.64%。
看守所涉案人员是此类罪名第二高发群体,且多为看守所所长、副所长这类负责人角色。全部样本中,涉及看守所相关人员的共计11人,其中9人为看守所负责人,1名为管教民警,1名为看守所狱医。
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部门涉案人员虽然人数不多,但均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如公安机关派出所所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司法所所长、法院相关审判庭室的庭长等,共计8人。充分显示出此类案件的发生与一定职权、职务的负责人徇私枉法有直接关系。
另外一类人员虽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也起到帮助、组织的作用,故作为共犯处罚。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罪犯的亲友,一种是罪犯本人(对于罪犯本人能否构成本罪,后面将有详细展开),其中罪犯亲友的比较多见,而且多为亲友帮助罪犯联合监狱等司法人员一同实施徇私舞弊减假暂行为。例如()烟福刑初字第38号中,罪犯吴某某于年6月至年7月在某看守所服刑期间,明知自己不符合减刑条件,为减余刑提前释放,与看守所所长牟某甲(已判决)和看守所会计林某(已判决)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通过林某的连襟,某刑警大队牟某乙(另案处理)出具假证明,将同监室在押人员郎某某举检揭发他人犯罪的案件线索作为自己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并多次通过其家属向牟某甲等多名司法人员行贿,以致吴某某得以减余刑提前释放,法院认定罪犯吴某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拘役1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
而且这类人员除了构成徇私舞弊减假暂罪外,还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如()昭中刑二终字第42号中,被告人李明(原昭通监狱服刑罪犯)为能在减刑过程中多减刑期,经向时一监区副监区长李平华咨询,李告知可通过监狱外提供立功证明材料,上报后可获得多减刑。李明便联系其兄被告人李某。李某找到其朋友被告人杨某帮忙,杨某随后找到办证件的人开了一份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的虚假立功证明材料,由他人带给李平华。李平华将该材料装入李明减刑卷宗,在监区讨论时认定李明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二年零六个月。该材料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执行科认为该材料证明力还不够,减刑卷宗被退回。李平华又安排李明个人书写一份检举经过情况说明,并告知还需一份其所在地镇雄县看守所的证明作为辅证。李明、李某联系镇雄县看守所的干警向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李某在联系向某某时,送了向某某两条“印象”牌云烟及一个装有元现金的红包。后李某将向某某出具的证明带给李平华。李平华得到两份材料后,将李明减刑卷宗再次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为此,李明安排李某汇了1元给李平华作为感谢费用,后李某又送了李平华元。其中,李平华为李明代缴了罚金元。通过李平华疏通,李明被裁定减刑二年零七个月。该案中,除监狱司法人员李平华被认定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罪外,李明构成行贿罪,其兄李某、朋友杨某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作者介绍合伙人李斌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府监管与合规、反垄断与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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