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曲靖市罗平县法院跟踪报道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被申请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后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近日,罗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决定对郑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据悉,这是罗平法院办理的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案情回顾
该案经审理查明,年6月18日3时许,被申请人郑某某持菜刀到其母余某某卧室内,用菜刀将余某某砍死在床上,后将余某某尸体拖至自家场院上焚烧。
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郑某某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2、郑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现郑某某的亲属其姐、其妹均出嫁外县。曾在年1月,郑某某在住院期间便出现自语自笑、伤人毁物等情况。
由于郑某某是精神病人,其并未亲自参与庭审,其姐作为郑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罗平法院为郑某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
罗平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某某实施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判决结果
罗平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27日作出()云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郑某某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生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有关精神病人杀人事件,时有发生,但因为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伤人通常不负法律责任。可以说,精神病人是埋在社会上的一颗“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他们往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突然发起暴力攻击,不知道会伤到谁,其难以预防性也是人们最担心的。
强制医疗作为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一方面把危险性医院或专门强制医疗机构治疗,防止他们直接回流社会形成新危害的尴尬,有效减少潜在危险因素;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来说,强制医疗程序可以使其得到有效治疗,保障其合法权益,尽早回归社会,这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这样一来,“强制医疗”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医疗。
来源:罗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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