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2日,蔡某与男友陈某在当地民*局领取了结婚证,正式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日子虽然清贫,但夫妻二人互相扶持、相濡以沫,甜蜜而幸福。半年后,蔡某生育一个女儿,于是她辞去收入微薄却十分劳累的工作,全心全意在家相夫教子、照料家庭。原以为幸福的生活将就此延续,然而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
年9月5日,蔡某的家人得到消息,陈某正带着蔡某前往民*局办理离婚手续。震惊的蔡家人急忙赶往瑞安市民*局,见到了正在等待离婚证书的蔡某和陈某。蔡某的父亲要求陈某立即停止办理,但陈某充耳不闻。无奈的父亲又向民*局工作人员说明蔡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但此时离婚证书已送达至陈某和蔡某的手中。此后,蔡某的父亲数度前往瑞安市民*局,要求撤销陈某与蔡某间的离婚证,均未果。
蔡某的娘家是个贫困家庭,平日里依靠低保补贴度日,既没有良好的经济能力,也没有广泛的社会关系。老实巴交的农民父亲面对女儿突如其来的离婚变故,心急如焚,不知所措。无意间,瑞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站和潘晓静律师进入了他的视野,犹如长期被困黑暗中的人寻找到一丝光亮,他又燃起了新的希望。年10月,父亲带着蔡某找上了潘晓静律师。
瑞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站的潘晓静律师接待了这对特别的父女,在交谈中父亲显得有些局促,只是反复强调女儿患有精神上的疾病,离婚完全是受到陈某欺骗,蔡某则显得有些心不在焉。潘律师反复询问蔡某,离婚是否是其真实意愿,但蔡某表现出难以理解、答非所问。最终,在潘律师的耐心引导下,蔡某及其父亲说明了事情始末。
原来蔡某辞去工作后,终日忙于操持家务,夫妻间缺乏共同语言和交流,摩擦日渐增加。每次争吵过后,蔡某都郁结于心,胡思乱想。长此以往,陈某逐渐发现妻子出现胡语、行为异常、生活懒散等异于常人的症状。年8月,陈某带着医院接受检查,经医生诊断,蔡某患上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
随着治疗的进行,无底洞般的医疗支出成为压在陈某心头的重担。深知蔡某病情反复、难以治愈,陈某开始筹谋离婚计划。他一面向蔡某承诺离婚后二人依旧共同生活,还会更加善待蔡某及女儿,一面以不离婚就带女儿远走他乡为由相威胁,在陈某的软硬兼施下,年9月5日,蔡某跟随陈某前往民*局,在未通知家人的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取得离婚证书,被陈某“净身出户”。
潘晓静律师了解案情之后,对蔡某的遭遇深感气愤与同情,婚姻是妇女身心的重要归宿,假若我们连妇女的离婚自由都无法捍卫,又谈何实现全社会的男女平等?于是潘律师主动为蔡某向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接受指派,无偿担任这一瑞安市首例行*援助案件的代理人。
接受代理后,潘律师知晓本案“民告官”的性质,注定了诉讼程序困难重重,但无论前方有多少艰难险阻,为了蔡某,为了广大妇女的婚姻权益,必须抱着必胜的决心!
鉴于之前的交流,潘晓静律师发现蔡某对离婚缺乏正确的认知,加之其精神方面的疾病极可能造成蔡某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是潘律师指导蔡某的父亲首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启动这一特别程序。如其所料,根据权威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意味着蔡某与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不能生效,那么基于离婚协议领取的离婚证书也应该被撤销。
潘晓静律师又全面搜集有关证据,完成所有诉讼前置工作后,协助蔡某正式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以瑞安市民*局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的行*诉讼。
前期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关键的宣告程序,为行*诉讼的开展作出完美铺垫。尽管民*局坚持已尽到法定审查义务,但对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也无可辩驳。
年3月27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温瑞行初字第1号行*判决书:撤销被告瑞安市民*局于年9月5日向原告蔡某和第三人陈某作出的登记离婚行*行为,被告颁发给原告蔡某和第三人陈某的离婚证书(字号:L--)予以作废。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本案中,蔡某因精神方面的疾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没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陈某与蔡某无法通过民*局办理离婚手续,陈某若想离婚,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本案从潘晓静律师取证到案件判决耗时长达半年有余,最终胜诉的结果令人欣慰。作为瑞安市行*法律援助第一案,亦是本地法院系统数十年审判经验中以民*局为被告的第一案,不论是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是瑞安市妇联,抑或是律师本人均对本案给予高度重视。
本案的胜诉,是对行*部门规范执法的警示教育,更是弱势妇女维权里程碑式的进步。
瑞安市妇联“虞爱萍工作室”